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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时间:2006年07月26日10:42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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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提要: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完善了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标准(试行)”增加60余项。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明确规定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明确了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的惩治。

  新的立案标准出台之后,在追究矿难责任上将会更加责任明晰。

  新闻发布会实录: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一直是当前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重视、关注的重要话题,高检院适时研究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这是检察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举措。

  7月26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渎职侵权犯罪及其立案标准,从而更有力地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司法和促进依法行政。以下是新闻发布会实录。
新闻发布会现场

  [高检院办公厅主任童建明]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同志们:上午好!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首先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记者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新闻媒体和记者朋友们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先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高检院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王振川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陈连福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陈国庆主任。

  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同志讲话。

  修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司法实践新要求的产物

  [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同志们: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这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在当前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重视、关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下,高检院适时研究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这是检察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举措。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目的是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渎职侵权犯罪及其立案标准,从而更有力地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司法和促进依法行政。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公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检察职能,有力地惩治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原来《立案标准》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需要。这次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司法实践新要求的产物。

  一是反映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由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制定了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并对一些法律法规作出了修订、补充。不少新的法律法规都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些最新的法制建设成果,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加以反映。

  二是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人民群众对法制的需求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也呈现出很多新的表现形式,立案标准也必须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大量具体问题急需通过修订立案标准来加以解决。过去的《立案标准》有的条款过于笼统,不够具体,致使一些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查处,修订立案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这次“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修订,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是近几年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经验总结,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和查办职务犯罪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刑事政策与立法精神,同时也考虑了我国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的司法实际和办案需求。立案标准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是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深入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专门力量,历时两年多的时间,对反渎职侵权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多次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检察机关的意见,召开了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专家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研讨会、论证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协商,形成了现在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修订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主体范围更加明确。根据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此前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渎职罪主体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公务员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次修订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在吸收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更加突出。一方面,此次“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修改,自始至终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通篇贯穿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并且认真落实到具体条款中。另一方面,对“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保护人权,尤其是加强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护,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职能。在过去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中,侵权手段表述较为笼统,多以“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概括。

  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此进行了修订,以列举方式明晰了“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侵权手段的表述,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大对恶劣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这既是司法实践的现实反映,也是保护人权、维护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3、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在过去的《立案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

  新的《立案标准》对此作了调整,如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都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予立案。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适应了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保障了执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

  4、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严密。新的《立案标准》在遵循立法原义的基础上突出了实务操作性,使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周密和严谨。一是增加了新罪名的立案标准。这次新的《立案标准》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使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全部得以完善。这样,堵塞了可能的执法漏洞,也有利于加强对判决、裁定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

  二是严密了关于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增加了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标准。增加了合计计算标准,即在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均遭到损失的情况下,虽二者均未达到立案标准,但两项合计达到一定数额的,也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的惩治。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除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等少数案件犯罪主体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余均属特别渎职罪案,其犯罪主体是特别规定的主体。

  新的《立案标准》在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的立案标准中,分别增加了说明性条目,对主体不属于特别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条件但符合一般渎职罪条件的,应按一般渎职罪处理的规定。四是重申和保留了原标准中的合理规定。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标准(试行)”增加了60余项。多数经司法实践证明可行有效的条目予以重申和保留。既体现了司法解释成果的稳定性,也体现了修订工作的严谨性。

  检察机关将采取措施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好这个立案标准

  新修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颁布实施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为了各级检察机关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这个立案标准,依法履行职权,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治力度,检察机关将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新的立案标准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和应当遵循的执法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将抓紧时间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全面领会,尽快熟悉和掌握新的立案标准。特别要使有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做到人人都能深刻理解新的立案标准,人人都能全面领会新的立案标准,人人都能准确把握新的立案标准,人人都能熟练适用新的立案标准。

  2、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反渎职侵权工作能否深入健康发展,与其扎实的社会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密切相关。各级检察机关将以“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采取进机关、入社区、下乡镇等形式,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知道渎职侵权犯罪及其立案标准。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机关和基层政权组织,对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发挥“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增强发现、移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提高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水平和效能。进一步强化控告和举报工作,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3、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学习宣传和全面掌握新的立案标准的同时,着力在贯彻执行新的立案标准上下功夫。首先,要结合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际,积极做好新的立案标准与旧的立案标准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好已经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凡是在新的立案标准颁布施行以前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要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切实做好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其次,在受理侦查新的渎职侵权案件时,要依法严肃、不折不扣地执行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任意扩大或缩小“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确定的立案条件和立案范围,特别是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将运用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深入推进专项办案工作,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共同的努力,我们将以颁布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配合,把法律监督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注意从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件中发现犯罪、惩治犯罪。希望各新闻单位和广大新闻记者充分发挥触角广泛、反应迅速的优势,积极帮助检察机关搞好“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宣传工作,为反渎职侵权工作提供案件线索,也真诚地欢迎各新闻单位和广大新闻记者对我们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我们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好反渎职侵权工作,并适时向新闻媒体公布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成果。

  再一次感谢各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

  [童建明]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请各位记者自由提问!

  [北青报记者]

  对国家事业单位和国企中的渎职侵范围如何鉴定?

  [陈连福]

  作为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犯渎职侵权罪范围内的,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我们只是管辖国家机关单位。

  过去的标准不是很清晰,在重大犯罪后的渎职,因为标准不清晰因此追究比较困难。今年我们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管理总局颁布了之后,案件线索得到了及时的发现,尽管这样还是因为立案标准不清晰依然有点困难。以后新的立案标准出台之后,在追究矿难责任上将会更加责任明晰。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们知道2002年山西有个矿难有个瞒报,当时都没得到追究,现在有了新的标准,他们是否该受到追究?

  [陈连福]

  作为检察机关受理案子,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对于那些虽然不是机关编制但是在机关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怎么理解?带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好在机关工作,履行机关管理职能形式职权的,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渎职犯罪也应该以渎职侵权罪论处。也就是不以他的实际身份,而以职责、职权在判定,只是根据全国人大的关于职责、职权的司法解释来界定的。

  [民主与法制报记者]

  我想对犯罪主体范围有点看法,就是虽未列入国家编制的公务人员,如有些是借调,有的是临时聘用人员如何来区别它的关系?

  [陈连福]

  过去的立案标准,只是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这种,没有点具体行为加以规定,我们修正后的立案标准则进行了细致的规范。我们这个规定就是根据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刑讯逼供的手段规定出来的。关于财产损害的数量,过去在公共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规定上没有明确界定,这次则明确分开。这次把保护个儿合法财产纳入到立案标准中来,这在过去是没有的。

  [中央电视台记者]

  有两个比较具体的问题:一个是过去标准当中侵犯手段怎样规定的?二是在过去的标准当中,没有对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区分,现在是怎样区别的?

  [陈连福]

  渎职侵权在某些局部地区还具有高发的趋势。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权利运作往往出现了一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的行为,给国家、人民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看到在土地的审批中、煤矿的重大事故中,都有所体现。最近煤矿的重大事故频频发生对国家人民造成重大危害。其他的执法部门如环境监测失职、食品卫生监测失职等在部分地区也是高发趋势。每年我们渎职侵权部门每年都紧接8000人,而且这里面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占60——70%。

  [国际广播电视台]

  现在渎职侵权的发展趋势是哪些?过去处理过多少案件,它主要发展的领域是哪些?

  [童建明]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就到这里,今天,我们还为各位记者朋友提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的答记者问,以及一些案例资料,请各新闻单位参阅,发稿时请不要超出我们提供的稿件范围。

  [童建明]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一次向各位记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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