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制,“小钱柜”的巨额资金被老总张某以假集资款的形式私分给员工。昨日,禅城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私分国有资产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999年10月,佛山市某公司即将转制成立股份公司,部分职工要求私分公司“小钱柜”的资金。 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张某便与公司领导班子商议,以假集资款的形式私分公司“小钱柜”的资金。同月,张某便指示公司人事科将“小钱柜”的资金以集资款的名义,按全公司在职职工人数开了总额为101.45万元的集资款项,集资款单据由公司财务保管,此后便按职工名下的份额按季度发利息给22名职工,至2001年3月止共发放利息44306.87元。
上述期间,公司下岗职工陈某等三人经张某同意,提取他们名下的份额共59500元;公司在职职工胡某等二人以装修住房为由,经张某同意各提取其名下份额的一半共47250元。2001年6月27日,张某主动向市纪委如实交代了上述行为。案发后,相关人员相继退回上述款项共151056.87元。
禅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综合其自首和积极退款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私分的国有资产101.45万元及孳生的利息44306.8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王晓丹通讯员 林劲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