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山风报道:记者昨悉,因受贿19.6万元财物,挪用公款4400万元,滥用职权借出3亿元巨款,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大桥公司)原总经理黄耀峰,24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认定,1998年8月至2005年春节,黄耀峰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6次非法收受他人钱物17.5万元及价值2.1万元的梅兰芳小型张邮票一枚,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11月,大桥公司以置换某银行贷款及支付工程尾款的名义,先后从银行贷款5.4亿。2003年10月,黄耀峰将贷款中的3亿元通过其下属房地产公司,借给宜昌一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2004年4月,大桥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收回借款9400万元。2004年4月30日,黄耀峰擅自决定再次借给某房地产公司4400万元。
法院还查明,黄耀峰提议将3亿元借给某房地产公司从事高风险的房地产开发后,至今仍有1.73亿元借款本金及200余万元利息未能收回。
法院一审判决黄耀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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