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姚卓文、郑伟庭)昨天记者对本报本月26日报道的《尸体“丢失”医院竟然不知》进行了追踪采访,萝岗区康宁医院认为刘焕兰属于猝死,具体原因不明,而死者家属已经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同意进行尸体解剖,并签下了《尸体解剖申请书》,以查明死因。
记者昨天下午来到康宁医院,胡斌副院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据胡副院长介绍,死者刘焕兰于本月18日入院治疗,例行检查血压和体温均正常,初步诊断为精神病。在24日凌晨3时30分,有护士发现刘氏自行起床上洗手间,可是在早上7时护士逐个叫醒病人时发现刘氏身体冰冷,瞳孔放大,马上施行抢救,半小时后宣布抢救无效。
死者死亡前没有任何异常
死者去世当天下午,叶家人开始与医院协商善后处理事项,家属首先要求医院明确死亡原因。据胡院长说,由于死者是猝死,死亡前没有任何异常,具体的死亡原因只能通过尸体解剖才能知道。按照有关规定,尸体解剖的费用应该由死者家属支付,可当时叶家人不愿意出钱,经双方协商,医院同意出钱进行尸解。在准备签订尸体解剖申请书时,叶家人突然不愿意进行尸解,称不愿看到刘氏的尸体遭到解剖,而且由于家里经济困难,提出医院将尸解的费用再加些钱作为家属的经济补助,当时提出的补偿金额为5万元。医院开始并不接受叶家人的要求,围绕赔偿的问题讨论了两个小时。胡院长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现医疗争议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并且考虑到叶家人比较多,在医院内吵闹容易产生负面影响,最后同意支付叶家人4.8万元作为经济补助。而记者查阅到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昨天中午12时30分,叶家人已经同意进行尸体解剖,并在医院签下了《尸体解剖申请书》,待尸检结果出来后,才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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