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浙江省交通厅等十部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强制出租汽车司机交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纸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坐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浙江省交通厅、建设厅、物价局等十部门在日前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中规定,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近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今后确需投放的,必须待省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此外,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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