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举行,审议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
东亚讯(记者 王璐 鲁江) 室内温度最低应该是16℃还是18℃?热费应该如何计算?8月4日(本周五)见分晓。
昨天9:00,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
本次常委会还将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05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省政府关于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绩效情况的报告等,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县(市、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等,评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委员会工作,人事任免事项。会议将于8月4日结束。
昨日下午,代表们分组对《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一些代表对修正案草案第三项关于“居民用户主要居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正负2℃);低于16℃的,热经营公司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的内容不合适,但如何修改,各代表意见不是很统一。有的提出不应将室内限制为主要居室;有的提出要删除正负2℃的幅度设定;有的提出不设定室内供热温度标准,只规定退费温度标准,建议改为不应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退还相应热费;有的提出6时至21时应达到18℃,其他时间不低于16℃。
另外关于热费计算方式,有代表提出,修正案草案将条例规定的“按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修改为“可以按采暖的使用面积收费,也可以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不合适,政府应当而且有能力重新测量使用面积,并承担测量费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建筑面积计算热费不合理,没有供暖的公用面积不应计算热费,且新建小区无供热设施面积大,分摊各业主计收热费的面积比旧住宅要大。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计算热费都不科学,从供热体制改革发展看,使用热量表计量供热,既科学,又有利于节约能源,建议在全面推广使用热量表前,各地维持原来的计费方式。
据了解,代表们将在8月4日对该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的话,我省的供热条例中的规定将有一定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