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姚长寿)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关于加强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证件发放管理通知》于日前正式下发。《通知》规定,下岗失业人员需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到劳动保障机构年检。 对未进行年检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将予以作废,同时也暂停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对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后,如其应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未满,可持《失业证》、原单位退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重新认定。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可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为了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的动态管理,劳动保障机构应于每年11月1日~12月30日对证件实行年检。对于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人员,应回收《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对未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予以作废,同时持证人员的优惠政策也将暂停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