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1 7:18:47 晨报讯 (吴景泉记者刘永斌)因讨要工资,遭到对方殴打,江某患上了精神病,经司法鉴定,殴打是本病的诱发因素。后来,江某死亡。最近,庄河法院判决,打人者王某赔偿各项损失3905.03元。
江某家住庄河市农村,曾经在王某的猪场干活。2002年5月20日19时许,江某向王某索要劳动报酬,由于王某认为自己不欠江某的钱,江某辱骂了王某。王某朝江某面部打了两拳,踢了一脚,致江某眼部红肿、鼻子出血,后被在场的人拉开。次日,在当地村委会的调解下,王某与江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赔偿江某医药费100元,纠纷就此解决。
同年5月24日,江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2002年5月29日,江某入住庄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病名为急性反映性精神病。当日,江某的亲属对其全身进行了拍照,用以证明江某肢体部的成伤状况。同年9月30日,江某病情好转出院,共计住院124天。2003年10月27日,江某再次到庄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病名仍为急性反映性精神病。在住院过程中,庄河市公安局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结论为:情感性精神病,被打是本病的诱发因素。同年11月7日,江某死亡。
最近,江某的亲属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用拳头击打江某面部,用脚踢其肢体,侵害了江某的健康权。江某事后突发精神疾病,被打是发病的诱发因素。为此,王某殴打江某的行为与江某病发构成因果关系,应对江某因患精神病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处王某赔偿江某亲属各项损失3905.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