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 (日报记者刘洋实习生杨坤)昨日,记者从綦江县法院获悉,一矿业公司在将车卖出时,未办理过户、保险变更等相关手续,而被判对该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6月15日,我市某矿业公司在既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将一辆桑塔纳轿车以1万元卖给了王某。 随后,王某将车租给了万盛区一租车行,每月收取租金1600元。
今年1月16日,租车行将该车租给连某使用。17日晚10时许,连某驾车在綦万高速路上行驶时,将行人胥某撞倒,胥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连某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胥某死亡后,其妻女将肇事者、矿业公司、现有车主王某、租车行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连某作为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矿业公司在将该车转让时,由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致使权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和现有车主王某以及租车行一起,在20万元保险赔偿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要求,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2006-08-02 0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