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界限以不动产发票为准萧山、余杭与杭州市区同等执行赠与、继承等特殊房屋交易征收全额的20
%昨天早上,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地税二[2006]204号),其中,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不含萧山、余杭)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个所税应缴额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
萧山、余杭与市区同等执行
昨天,记者就本次《通知》的一些细节问题咨询了相关部门。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8月1日起将执行强制征收个税,而8月1日的界限则以不动产发票开出为准。8月1日前交易并开出不动产发票的则按照原政策执行,也就是由纳税人自行向所在区的地税分局申请,而8月1日起交易的则按新规执行。而对于非住宅缴纳税收的则是自行向所在区的地税分局申请缴税。
虽然萧山区和余杭区在不违背国家税务总局(2006)108号文件的前提下,可按原来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记者昨天下午5点半从萧山地税局和余杭地税局相关部门了解到,萧山、余杭于昨日确定,在个税征收上也将与杭州市区同等执行。
“1年”界限包括交易前后一年内
另外,记者从杭州市地方财政局税政二处了解到,对于接受赠与、继承等特殊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此类房屋如上市交易,则需要征收全额的20%。“由于此类房屋接受时是无偿的,所以差额也就是全额。”税政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个税新规中,“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很多市民对这“1年内”这一界限理解很模糊,有关负责人则给出解释:“1年内”指的是无论是交易前的一年还是交易后的一年内,都是生效的。比如张女士已有一套房子,7月份刚购入一套房子,而如果现在把原住房卖出,则其个税则可按相应比例进行减免。
杭州市有关房改房、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等个税征收方面的细则,据有关部门透露,目前正在报省地税局最后审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