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晓)银行与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签下协议,消费者买车可获贷款,若贷款人不还钱,则由保险公司代还。但当真有人当了“老赖”,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昨日,渝中区法院当庭宣判,保险公司赔30余万元。
三方协议 银行贷款上保险
2002年9月24日,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下简称“银行”)与永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同日,两者与重庆亚加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亚加达”)签订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有关合作协议》。根据协议,银行向亚加达的购车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而保险公司对购车人提供保证保险,购车者不能按约还款时,保险公司应向银行赔偿贷款本息。
贷款人赖账 保险不认赔
2003年3月,购车人甘某从银行贷款39万余元,在亚加达以60.16万元购得一红岩拖头车,甘某也向永安保险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2004年3月,甘某开始不如约还款。超出三个月后,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2005年10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甘某所欠下的贷款本息30余万元,并承担利息。
保险公司称销售商骗贷
永安保险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称,甘某所购的红岩车价格达60余万元,但该车市场销售价应在20~22万,他们在车管所和车购办提取的证据显示,该车车价款仅为13万,他们认为,是销售商采取欺骗手段向银行骗贷,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建立于此基础上的保险合同也自然无效。
该律师还称,甘某投保时隐瞒了事实,而保险条款中对此有免责条款。
法庭宣判银行胜诉
银行则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购买价确为60余万元,银行也确实放款39万元。主审法官认为,在车辆真实价值上,银行的证据优于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向投保人作免责说明,免责条款属无效约定。法庭宣判,保险公司败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万余元。
法官建议
严格审查避免纠纷
法官称,在保证保险纠纷中,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都存在风险。目前在车贷险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经销商对车辆价格的虚报、借款人借他人名义购车等,这些也是引起保险保证纠纷高发的原因。银行和保险公司要降低车贷中的风险,关键在于是否对车辆价格、购车者身份、经销商等进行严格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