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华璐)单位以员工名义买下房子,房子产权归谁引来一场官司。日前,荔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房产纠纷案件,三亚市驻广州办事处将其前任主任告上法庭。
公购私名买房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三亚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三亚办事处)为解决4户干部的住房问题,相中了一栋位于荔湾区十八甫路十八甫新街3-1号的三层房屋,并以12.69万元购买并扩建了房屋。 因国务院1983年颁发《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不经批准,不得租用或购买私有房屋,三亚办事处就采取“公购私名”的办法,以当时办事处主任伊某家属的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而伊某一家则顺理成章地搬进小楼的二、三楼。
员工长年租住成私产
伊某一家在小楼里一住就是十多年,期间办事处一直在伊某的工资中扣除房子的租金。2000年,正值房改时期,三亚市政府决定将办事处出资购买、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登记的几处房产,参照房改政策出售给现住户。在交付了首期3万余元后,伊某和单位协商,想把整栋小楼都买下来,单位认为按照伊某的工龄和职称,最多只能购买130平方米的公住房,超出面积的小楼首层不能卖给他。因此,小楼房改问题一直悬而未决。2005年,伊某的妻子(也就是小楼的登记业主)去世,已退休的伊某到相关部门办理了继承手续并登报公示。三亚办事处有关人员一看报纸,才发现小楼在不知不觉间成了伊某的私人物业,于是急忙到荔湾区对伊某提出了产权诉讼。
单位违法买房?
在庭审中,伊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以私人名义购买房屋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便三亚办事处支付了房款,办事处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伊某,房子自然归伊某所有。但三亚办事处坚称购房经过政府批准,批准文件被伊某所藏匿,不能在庭上出示。目前,该案将进行进一步的取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