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 张仕洪 通讯员木月邢毅)3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荆门市第一中学校长张承元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收受贿赂5万多元,张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是该市今年被侦破的首例商业贿赂案。
张承元在1998年至案发前任荆门市第一中学校长。2004年9月至2006年期间,江苏沐阳某图书推销员王某与市一中有业务往来,为了能早日结清现款,进一步开展业务,分4次送给张承元4万元现金。2000年11月至2006年1月,荆门市某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为早日结清工程款及进一步承接工程,分4次送给张承元1.5万元。案发后,张承元除交待了自己收受王某4万元的犯罪事实外,并主动交待收受李某1.5万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张承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有自首表现,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退赃,确有悔过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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