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应即时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昨天上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办法(草案)》提出:
■气象机构应定时发布未来48小时的短期气象预报,每天不得少于4次;
■公共媒体须限时播发预警信息,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主要交通干道等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及时向公众提示预警信息;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现场跟踪监测、预报;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专业系统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规划,以及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明确公共媒体限时播发预警信息的义务
《办法(草案)》规定“广播、电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15分钟内播发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分组审议时,有的委员认为这样的速度太慢。有委员表示,像海啸之类的重大灾难到来时,15分钟的滞后也许会带来非常惨重的损失,因此建议草案条款修改为:“广播、电视等媒体应立即中断正在播放的节目,立刻播发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随后的信息。”
据不完全统计,上世纪90年代,上海因各类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造成死亡近百人,伤70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
同时,为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播放,扩大公众覆盖面,草案明确了公共媒体限时播发预警信息的义务,并要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主要交通干道等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及时向公众提示预警信息。
每天至少4次发布48小时气象预报
据上海市气象局局长汤绪介绍,为适应上海濒江临海、特大型城市的特点,草案明确了本市气象工作的立足点是公益性气象服务。
为此,草案提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定时发布未来48小时的短期气象预报,每天不得少于4次;对主要节日以及重大社会公共活动,气象机构应当提前发布未来3至7天的中期气象预报,应根据天气变化及时予以更新。
同时,草案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还应提供分时段、分区域气象信息以及空气质量、火险等级等气象指数的预报服务。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气象服务质量,草案中写入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公众气象服务评价工作,接受公众对气象服务质量的监督”。
编制总体规划应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草案提出:气象机构要根据各方面的实际需要,对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实时监测、分析,即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专业性、针对性更强的气象信息服务,配合做好相关的防灾减灾工作。
此外,对造成环境污染、引发重大疫情等的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现场跟踪监测、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草案还提出,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专业系统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规划,以及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