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缺少保护自己利益的工会组织,有关部门还没有很好地担负起保障困难群众正当权利的责任。
面对舆论要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给“农民工”涨工资的呼声,有专家表示:“不要鼓吹涨工资,否则会令外资流失、工人失业。 ”也有专家认为:如整体工资水平上涨太快,有可能导致整个国家人均收入水平无法提高,或者提高得慢,而且收入差距也会拉大。
对此,上海外国语大学日本文化经济学院瞿晓华认为,合理的工资水平的形成,与合理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其实是一回事。没有买卖双方在地位平等、信息公开、交易自由基础上的博弈,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通过强制的行政命令形式的涨价或降价,只会使市场扭曲,导致资源配置失当。在劳动力市场上也是同理。政府要做的是保护各方的正当权利,对强势方的各种违反市场公平原则的行为进行惩处,切实保护好处于弱势一方的各种基本权利。而具体的工资高低,则应由劳资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来达成协议。这就需要有一个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组织。事实上我们有很好的劳动保护法,可“农民工”累死、热死在车间里的报道还时有所闻,这至少反映了“农民工”缺少保护自己利益的工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还没有很好地担负起保障困难群众正当权利的责任。在基本权利还时时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高喊提高“农民工”工资,难免有隔靴搔痒、脱离实际之虞。
历史经验证明,希望依靠设定最低工资标准或提高工资的办法来缩小贫富差距、拉动消费是行不通的。真正带来成功的是隐藏在这些人性化做法背后的权利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文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