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国家并没有法规明文规定收楼程序是先验房再签文件和交费,但业主一旦签了有关收楼文件和交了费,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即等于业主还没见到房子这个货品就签收了。业主进入单位后若发现有什么问题甚至是出现诉讼,往往会因此处于被动状态。 但是,先签收楼文件交费再去验楼,目前却已成为广州楼盘收楼的“行规”。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无法律法规保护的情况下,为了预防陷于被动,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就应将“不验房就不收楼”等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中。
如当初合同未有约定的,有两个变通方法:一、在收楼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未验房”等字样,这样业主一旦发现房屋需要维修甚至希望退房等,也可以取得主动权;二、业主可以相约一起集体收楼,并委托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证明当时未验楼就签了字,变成业主在收楼时集体监督发展商。
但法律专家指出,在根本上,先签文件和交费再验楼,这样的收楼程序明显是有缺陷的,根本无法保证业主最起码的房屋质量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整改态度。因此,目前专家呼吁,广州市先交钱再收楼的“行规”必须改变,有关部门也应该出台相对应的法规来保障广大市民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