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发法字(2006)30号
为保护阿什河流域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取缔阿什河流域非法采沙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取缔范围:自阿什河上游香坊区与阿城市交界处至下游松花江入口处,两岸各三公里的范围。 具体范围以规划图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在取缔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擅自采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非法采沙,自行拆除采沙场内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撤出采沙设备;逾期未停止非法采沙,不拆除采沙场内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不撤出采沙设备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取缔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道外区人民政府、香坊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辖区内依法取缔阿什河流域非法采沙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国土、水务、公安、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依法取缔的有关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