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小武)海南省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连琏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昨日宣判,海南中院一审认定刘连琏贪污罪名不成立,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连琏已提出上诉。
受贿400万元人民币
据法院查明,2000年初,刘连琏担任海南省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股票即将上市发行。刘连琏预计兴业股票上市后会赚钱,就打电话与江苏省太仓市对外贸易公司(下称太仓公司)总经理时建明联系,商谈太仓公司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申购兴业公司股票事宜。刘提出可以帮忙,使太仓公司申购成功并谈妥所得利润平分。太仓公司决定由其下属的三家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2200万元,借用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购。2000年5月,雅鹿公司以一般法人的身份购得兴业公司的股票181万余股,价值人民币近800万元。同年9月至12月期间,太仓公司将兴业公司的股票陆续抛售完毕,获利约人民币1697万元。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期间,时建明按事先约定,将人民币400万元分批交给刘连琏。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据清查,刘连琏有现金及存款约人民币437万元、美元225万元、港币192万元、英镑335元及日元100万元;持有兴业公司内部职工股票86500股及匹斯克内部职工股票5000股,共价值约人民币11万元;房产三套,共价值约人民币350万元;有购买房产支出的税款和手续费等费用共约人民币9万元。在上述财产和支出中,刘连琏可以说明来源的财产有其工资等合法收入共计约人民币70万元,有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引进刘连琏时为其支付的购房款约人民币110万元,有刘连琏受贿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00万元,刘连琏关于“人民币15万元是小孩的爷爷留给小孩”的辩解也被法院采信,但尚有巨额财产约人民200万元、美元225万元、港币192万元、英镑335元及日元100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
贪污20万元证据不足
据检方指控称,2002年“五一”期间,刘连琏从北京打电话给翔业公司总经理李某,以公司急需用钱为由,要求翔业公司汇款人民币20万元到北京。同年5月4日,李某按照刘连琏的交代,让财务人员将公款人民币20万元提现后交给刘连琏,该笔公款被刘连琏占为己有。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从汇款的方式到报帐的处理都是公开的,冲帐的发票也是真实的,刘连琏还自己交代这笔款项是用于打官司,经查属实,故刘连琏贪污这笔款项的证据不足。
相关资料
刘连琏,女,江苏洪泽县人,195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纺织工业部生产司工程师、综合计划司技改处副处长,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海南兴业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海南华顺实业公司总经理,海南翔业科技开发公司董事,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是海南省三届人大代表。因涉嫌贪污罪,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5年7月30日被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