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本报讯(记者张小燕)商务部等六部委8日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9月8日起施行。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企业的外资并购案将严格遵守规定,已经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不得轻易一“并”了之。
国有企业:谨防资产向“外”流失
今年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满五年,不少领域将全面对外资开放。而在此之前,以股权交易的方式“暗度陈仓”,外资正在国内加速并购步伐。厦门业内人士称,正因如此,国家六部委及时颁布这项规定,防止国有资产“高级”流失,更防止一些国有品牌的消亡。外资并购后,“雪藏”乃至“消灭”国内知名品牌的案例并不少见。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值得一提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民营企业:“红筹上市”更加规范
希望“借力打力”获得高速成长,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一直对上市充满憧憬。在厦门,海澳集团和弘信电子等民营企业都提出了五年上市的“宏伟目标”。在六部委昨日颁布外资并购新规定之前,国家外管局75号文,已经允许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融资并返程投资。这可谓是对民企“红筹上市”的“一度”规范。因为,民企经过两度“变身”,被其境外上市公司完全收购后,可以随时将资产转移到境外。引人注目的是,此次的外资并购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果境内公司在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必须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此外,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厦门业内人士称,这份新规对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管理更具操作性。(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