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王薇 报道
下月起,投保人不会再面临“保证续保”突然被终止的尴尬;投保人也无需担心因选择的诊疗方式不符合条款约定,而拿不到理赔款;投保人在购买长期健康险的前十天犹豫期里,可以无条件退保……日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在给广大投保人带来福音的同时,医院也从理赔的幕后走到了台前,正成为健康险投保理赔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重疾险市场正遭遇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保死不保生’的说法让众多投保人对健康险丧失信心。”南京某寿险公司相关人士坦言。据了解,目前国内有800多个健康保险产品,199个重大疾病保险,但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存在差别,造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理解上的差异,让一些营销误导行为有机可乘,直接导致了大量保险理赔纠纷的发生。今年以来不间断的重疾险纠纷也正说明,健康险市场亟待监管部门的管理和规范。
“只要购买了健康险的客户,疾病符合一般临床医学的标准,保险公司就不能拒赔。”业内人士解析说,今后,医院在保险是否赔付上将取代保险公司拥有“最终话语权”。商报记者曾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自己购买了某公司的重疾险产品后,尽管发生了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却因手术方式不符合约定而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办法》明确,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保险医学与一般临床医学经常是违背的,而绝大多数人在签保险合同时,根本看不懂这个“保险医学”炮制出来的条款,从而使得被保险人获赔的几率微乎其微。
据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尽管医院在理赔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办法》中也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险产品,也不能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险产品。同时,监管机构禁止保险公司误导消费者购买健康险产品。它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一切都以保障投保人利益为重。”业内人士感慨,《办法》针对健康险现行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但是效果暂时不会立即显现,却会对健康险市场的正常发展带来良好的影响。
(编辑 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