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信访局局长潘健就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信访工作,请你谈谈贵州总的信访形势怎么样?
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2005年5月1日,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实施。 《信访条例》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全省2005年信访形势出现了“三个下降、一个好转”的局面:即信访总量下降、初信初访下降、集体访及群体性事件下降,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好转,同时信访增量的“倒金字塔”情景得到了初步扭转。但今年以来,我省的信访形势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主要表现在:越级集体访增多,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增多,一些群众不到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出现了一些异常情况。
问:从群众上访的内容来看,我省的非正常上访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根据上访的情况分析,我省群众发生越级集体访和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因企业破产、改制涉及职工的一些切身利益引发的上访;二是不服法院的判决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三是围绕土地征用引发的上访;四是水库移民补偿安置问题引发的上访;五是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人为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而产生的上访。
问:今年信访形势发生转变,在少数群众中出现了非正常上访,其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当前,我省进入加快发展的黄金期,同时又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从宏观上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老的历史性的问题不断反映出来;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项目的实施涉及群众利益而引发了新的矛盾。从微观上看,一些信访事项虽有合理的诉求成分,但往往又采取堵路、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一些群众在利益诉求中有攀比心理,想通过上访用今天的政策来否定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政策;一些群众认为越往上、越采取非正常上访才能解决问题;一些群众有过高、甚至无理的要求;少数地方还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在背后挑动。应该指出,一些上访群众采取的上述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几年来,我们大量的信访事项都是依政策、依法律给予解决的,大量的信访事项是通过来信、电话投诉、网上投诉等渠道得到解决的,希望广大群众通过来信、电话投诉、网上投诉反映合理诉求,降低信访成本,提高信访效率,维护信访秩序。
问:怎么样以法律、政策为依据,处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
答:在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诉求问题时,我们要坚持以法律、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向一些群众讲清楚,党和政府在每一个时期制定的政策,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经济条件,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为解决当时的某些问题而制定的,千万不能与今天的政策作衡量和比较。否则,在执行政策上就会出现事无定论、反复无常的情况。因此,维护人民群众合理利益,必须在严格执行当时当地政策的前提下来实现。此外,还要强调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群众对各种投资要有风险意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投资行为,首先要为自己负责,要敢于承担风险,不要出现投资盈利了就高兴,投资亏本了就来上访找政府。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也是没有道理的。我省当前一些群众在证券投资上出现的上访事项,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问:新的《信访条例》对走访中的“六种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为什么还有不少异常上访发生?
答:《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六种走访行为:一是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是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是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是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是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是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条例》对这六种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但在上访中还出现一些异常现象。这说明一些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对这些群众要进行严肃的法制教育。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带头违法、参与违法的少数人依法进行处置。通过对少数人的处置,以教育和警醒大多数人。总之,在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对《信访条例》规定禁止的“六种”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置。
作者:李朵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