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天虹商场爆炸一案,昨日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郑某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为郑某提供爆炸物的贾某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系广东省潮阳市人,
今年2月21日将由本案另一被告贾某提供的3公斤炸药、12根雷管和1卷导火线缝进衣服内,并于2月22日将炸药等物品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带至深圳。
据了解,2月24日19时45分,郑某将自制炸药放置在南山天虹商场三楼货梯间侧面通风走廊废纸堆处,当日20时30分该处发生爆炸。
次日16时许,郑某打电话到南山天虹商场四楼,声称要500万元人民币现金,并威胁如不给钱,此类事件将继续发生。
2006年3月1日,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住处缴获已制作好的爆炸装置一个以及炸药等物品。(记者李少华 通讯员郏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