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甘肃永登县3名初中学生强暴并摧残了两名幼女。让受害幼女的家长想不通的是,3名少年的行径如此恶劣,却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背景:2005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司法解释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事件
两女孩抓蝌蚪惨遭蹂躏
2006年5月28日,对于甘肃永登县大同乡青寺村9岁的艳艳来说,是一辈子都不能忘记的噩梦。这一天,她和同村年仅10岁的女孩佳佳去河边抓蝌蚪,却惨遭邻村3名初中少年小正、小志和小天的蹂躏。这3名未满16岁的少年无缘无故将艳艳和佳佳暴打一顿,随后将她们带到一个水泵房内。进入水泵房后,小正又给艳艳一顿拳脚,然后让艳艳脱下裤子躺在地上,并用麦草、石块、塑料管对其进行折磨,艳艳疼得撕心裂肺地哭叫。半个小时后,小正让艳艳到河里把下身的血迹洗掉并警告她不许告诉家长。在艳艳到河里洗裤子的时候,小志又把同样残忍的手段用在了佳佳的身上。艳艳洗完裤子和下身后,小正将行动不便的她又推搡回水泵房,再次对其进行摧残。艳艳的噩梦并没有到此结束,紧接着小天又进入了水泵房,对艳艳实施了强暴。直到晚上7时,小正3人才同意艳艳等人回家。这时的艳艳已经历了长达近5个小时的摧残。
检察院认定不构成犯罪
事发后,永登县公安局进行了调查,证实小正和小天对艳艳实施了强奸,小志对佳佳实施了猥亵。民警说,他们将案卷直接移交了检察院,检察院回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他们对3名作恶少年作出的处理分别是:小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治安拘留10天,但不予执行。小天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直接撤销刑事立案,而将对佳佳进行猥亵的小志移交检察院,后在检察院的建议下,对小志实行直诉。永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红城中队一位民警对记者说,虽然小正和小天对艳艳实施了强奸,但是他们都不到16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检察院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所以公安机关也只好依照此款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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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案出问题如何监督?
有关专家认为,本案除了说明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个别条款存在争议外,也向检察机关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检察院办案出了问题,谁来监督?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还没有一个相应的监督机构,反贪局实际上就是检察院内部的一个部门,“自己监督自己,肯定是起不到作用的”。
争议
“保护了少年没保护幼女”
这事情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在老百姓看来,检察机关如此办案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检察院所依据的那条司法解释看似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可实际上遭受伤害的还是未成年人,幼女在完全失去司法保护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和她们发生关系而不负责。不少法律人士认为,该司法解释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漏洞,因为“偶尔”、“轻微”、“后果严重”这些都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很容易被人钻空子利用,犯罪后还能逍遥法外。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高秉明律师认为,3名少年的行为性质恶劣,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立案侦查。
“现在的孩子比较早熟”
中山大学刑法学副教授聂立哲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解释’,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之前中国的《刑法》有规定,只要是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存在强迫,一律以强奸论处。可是现在孩子比较早熟,‘早恋’已经不稀奇了,他们中间很多人都有过性行为,可是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模糊,并不能真正地理解那些行为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所以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该遵循从轻从缓的原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检察院为什么有如此大的权力,可以在公安机关认定存在强奸事实后,还能说不构成犯罪”的疑问,聂立哲说:“检察机关不一定会对每一个案件都给予犯罪认定而批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