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作秀急救犯人值得称道
段建国
《河南商报》于2006年8月2日报道:一名叫郭宝尚的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时已危在旦夕。救治他需要医药费,但该男子的亲属说家庭贫困,出不起;民警称公安部门没有这项开支,拒绝出;民政部门认为嫌疑人不在救助之列,也不出。 为了挽救嫌疑人的生命,媒体记者白润岱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媒体报道以后,议论纷纷,许多读者认为记者白润岱的行为难以理解,是在作秀。笔者有不同看法。
其一、让病魔苦苦折磨死犯罪嫌疑人是不人道的。
一只小鸟不慎落入水中,苦苦挣扎半天以后,慢慢慢慢沉入湖底,人们看到后不免唏嘘不已,因为那是一个生命在告别这个世界。郭宝尚尽管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严重触犯刑律,有可能判决死刑,但是在对他执行死刑之前,他是有生命的个体。若眼看不及时抢救,便会在他的疼痛呻吟无奈声中,目睹一个人生命的消失。这对活着生命的心灵是个折磨,这是不人道的。
记者白润岱在犯罪嫌疑人郭宝尚危在旦夕,其他人又不施救的情况下,出钱营救,是义举,是人道。
其二、当人的生命在死亡线上挣扎时伸出手保护了人权。
任何人在被依法剥夺生命之前,都享有人权,享有生命权。《宪法》第33条第3款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从法律角度来讲,即使一名死刑犯,在依法执行死刑之前,他的生命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应当给他吃给他穿,允许他留遗嘱,与亲人见面。尽管郭宝尚是犯罪嫌疑人,但是他的生命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在亲属无钱救治、公安民政撒手不管的情况之下,若没有人及时交上医疗费,郭宝尚必死无疑。记者白润岱的义举唤醒了人们对生命权的保护。
其三、若法律剥夺一个的生命,那是他咎由自取。
我国《刑法》设置的最高刑是死刑。若一个人犯下滔天罪行,被判处死刑,那说明剥夺他的生命是合法的,是其罪有应得。
犯罪嫌疑人郭宝尚若犯了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死)被判处死刑,对其执行死刑天经地义。那可能是因为郭宝尚持刀行凶已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并且造成了一个人受伤,罪行严重,最后法院才判决他极刑,那是合法的公正的,也是正当的。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辩护网》总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