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山场不还,还在本应退还给他人的山场上砍伐毛竹。8月10日,在泾县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争执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被告王有金停止对原告王成林毛竹山场经营权的侵害,赔偿原告毛竹款人民币50元。
王成林系泾县蔡村镇小康村王村村民组村民,其承包经营的一片竹山(原为茶叶地),东与同村74岁村民王有金的毛竹山相毗邻。 林业“三定”后因原告外出学徒多年,该片毛竹山未能得到较好的管理,反而被王有金等人趁机逐渐占有。2004年6月,王成林开始找到镇林业站、司法所、镇政府调解此事,但未调解成功。2005年7月7日蔡村镇政府出文件裁决,确定王有金占有的应属王成林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山场应予退还,并对王成林承包经营山场的四至进行了界定。王有金不服裁决,申请泾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镇政府的处理决定。2005年12月25日,王成林依照确认的界址对该片山场毛竹进行标号管理,王有金及其家人遂到王成林家吵闹,不同意退还侵占的山场,拒不执行政府处理决定。今年3月10日,又在此山场上砍伐12根毛竹。7月10日,王成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对其毛竹山经营权的侵害,并赔偿毛竹款210元。
该案受理后,主审法官考虑到天气炎热,被告王有金已是74岁高龄的老人,从几十里外的乡下赶到县城来开庭十分不便。于是,法官驱车下村,实地审理、调解,终于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不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考虑到被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原告也主动对毛竹款赔偿额度作了较大幅度的让步,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戴后、曹霞)来源:现代农村报日期:8月22日编辑: 吴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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