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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因“司法分流”受益的孩子,都应该感谢这些为他们付出心血的人。
“我是昆明市盘龙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合适成年人王斌,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为你提供法律帮助的。希望你如实回答民警对你的提问。”7月30日,当“合适成年人”王斌赶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头街派出所时,已是深夜12点多钟,这里距离他的家大约10公里。
也许这个在盗窃电动自行车现场被民警抓住的叫牛小军的17岁少年,还不能马上理解什么是“合适成年人”,但这个孩子明显感觉到他很亲切,因为王斌给他要了一杯水,还问他是否吃过晚饭。
这是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合作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司法分流的第一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由“合适成年人”介入,向涉法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接下来,王斌要做的是,在相关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为牛小军申请取保候审,以及为他争取随后的其他非监禁刑。
尽一切努力“分流”未成年人
司法分流项目是由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合作开展的,如今已走过四年的时光。该项目的宗旨是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司法程序中有条件“分流”出来,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减少送进监狱和拘留所的未成年人人数,让他们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得到帮助和矫正,平稳度过成长期,回归社会。司法分流的对象,是那些犯罪事实不太严重,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有悔改决心,又是初犯、偶犯,尤其是在校学生,且家庭及周围环境有条件对其监管、控制,具有较好帮教条件的触法未成年人。
“我们这个项目中的新名词——‘合适成年人’是从英国引进的一项制度,”昆明市盘龙区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试点项目办副主任姜敏笑着向记者介绍:“我们选择那些品德良好、热心公益,有一定教育学、心理学、法律知识的成年人担任,他们不是律师,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是公检法的任职人员,他们是一群经过一定专业培训的,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能有效促进教育、感化、挽救涉法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社会力量。”
“合适成年人”王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的工作有三项职能,一是维护涉法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涉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被分流的涉法未成年人做好社区帮教工作。对于涉法未成年人,只要他们真诚悔过,且恶习不深,有社会监护管理条件的,我们就要尽一切努力进行‘司法分流’,避免他们进入监禁场所被交叉感染,被贴上不良标签,打上烙印,带来终身被社会歧视的后果。”
这位皮肤黝黑的中年男子放弃了自己原来在劳动权益保障部门的工作,经过培训成为“合适成年人”,拿着很少的月薪,没有节假日、休息日,而他的初衷是“想更多地了解孩子,因为自己也有一个11岁的儿子”,没想到,真正接触到这些孩子时,发现他们让人既爱又狠,既心疼又惋惜,“希望一直从事这项工作”。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以超过两位数的百分比递增,平均达到12%,且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趋小、暴力程度趋严重。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少年司法研究专家纷纷建议,坚持并发展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是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关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曾经指出,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文明的标志,并强调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认为,“盘龙试点”具有重大意义,昭示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的必然性、可能性和迫切性。
全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自从开展司法分流试点项目以来,盘龙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在工作中都遵循着一个原则:在对涉法未成年人的第一次讯问、询问时,都会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在不干预和影响警方办案的前提下,“合适成年人”将在派出所亲历问讯的全过程,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警察办案时,有这样一双眼睛在旁边,会不会让他们不自在?“刚开始要求干警这样做时,的确有人不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盘龙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郝俊告诉记者:“经过一段时间后,干警们慢慢转变了观念,‘合适成年人’的介入不仅监督了我们的执法行为,而且也保护了干警自己的权益,比如有的涉法未成年人当时承认犯罪事实,可事后会说是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合适成年人’的介入也给了警方一个见证。”在盘龙区对于未成年人的案子,派出所都要统一报送郝科长把关后再移送检察机关,而不是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此外,对于涉法的未成年人是否应当取保候审,‘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更为重要。‘合适成年人’在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邻居、社区等地对未成年人平时表现进行调查后写给我们的《关于对触法未成年人背景情况的调查报告》一般比较准确、客观,成为我们决定是否对涉法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重要参考。”郝科长对“合适成年人”的工作赞许有加。
如果案件在公安阶段不能办结,被移送至检察院和法院阶段,“合适成年人”要对涉法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背景的调查,并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对涉法未成年人能否采取分流的意见和建议。盘龙区检察院的王伟告诉记者:“检察阶段的司法分流是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不捕直诉或者适用相对不起诉措施,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羁押时间。”而审判阶段的司法分流,主要是法官将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合适成年人”的背景调查以及未成年人的悔过表现,尽量适用缓刑。
而一旦警方、检察院或是法院采用了非监禁的司法分流措施,“合适成年人”就要与被分流的对象一起进入相应的社区,协助社区建立监管、帮教、考察制度,并督促落实。
除了专职的“合适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还拥有大量的志愿者,他们大多来是自高校的大学生以及那些自愿为涉法青少年做些事的其他行业的人们。
如今,司法分流试点工作已初见成效。在盘龙区内,从2002年6月至2006年6月底,从公安分阶段分流650人,其中,治安违法的未成年人分流416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分流234人;检察阶段分流44人;法院阶段分流55人。让犯错的孩子重归社会,“合适成年人”功不可没。
“我迫切地想得到一个改过的机会”
张明是云南某大学的学生,开学他就要上大二了,如果不是他自己介绍,记者真的很难把眼前这个文质彬彬的少年与抢劫犯联系到一起。2004年4月中旬,张明等3个未成年人为了筹钱到网吧玩游戏,结伙抢劫一男子的财物,价值1280元。鉴于张明有自首情节,又是初犯,有悔改之心,法院最终采纳了项目办司法分流的建议——对张明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随后,项目办又通过区教育局与张明的学校联系,使他得以复学。
“在看守所中的一个月,让我知道了自由的可贵和亲情的重要,是对我人生的最大震撼,那种感觉你是体会不到的。当时,我迫切地想得到一个改过的机会。”张明说这话的时候,好像又想起了那段日子。重新回到校园的张明像换了一个人,他不再逃课、迟到,还认真地向同学请教功课,他变得谦让礼貌,两个月后的期中考试,他的成绩由班级最后一名跳到第一名,一年后,他考取了云南某大学物流专业。
张明的转变是包括父母、老师、同学以及项目办的工作人员没有想到的,“这充分说明,涉法的孩子们不是无药可救的,人都要犯错,何况是孩子呢,只要给他们机会和关爱,他们一样会做得很好!”姜敏充满信心。
像张明这样重新回到社会正常轨道的孩子还有很多很多,他们大多远离了原来不正常的生活方式,远离了违法犯罪。
司法分流还面临诸多困难
小浩是王斌担任“合适成年人”后接触的第一个当事人,这个孩子令他终生难忘。2005年8月16日,小浩刑满释放不到一个月,他又一次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抓获。王斌了解到,小浩的父母离异后,母亲不知去向,父亲再婚后,因继母不能善待小浩的奶奶,小浩冲动之下打了继母。此后他开始不回家,在外面交了一些坏朋友。2004年,小浩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服刑的一年中,没有人来探望过他。出狱后,因为家里房子动迁,小浩无法联系到父亲和熟人,在街上游荡了几周后,不得不再次盗窃。
看着这个吃了一斤米饭还不觉得饱的孩子,王斌的心里难受极了,可他无法帮助小浩,因为找不到小浩的监护人,无法对他进行司法分流。在王斌即将离开讯问室时,小浩突然跪下来抱住王斌的腿,哭着说:“叔叔,你救救我,我再也不想去监狱了,我再也不偷了……”可最终,小浩又被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
一年之后,当王斌向记者讲述小浩的故事时,他说:“如果让我再经历一次小浩的事情,我一定把他带回家,我自己监管他。”可是,有几个像王斌这样的合适成年人?一个王斌又能帮助几个小浩呢?
这是盘龙区试点项目遇到的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对在本区没有固定居所的涉法未成年人难以实施司法分流。“我们的困难很多,比如我国在未成年人司法试点工作方面的法律制度很不完善;有些‘合适成年人’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试点工作与公检法机关现行的工作机制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不统一的地方。”姜敏忧心忡忡。
“尽管盘龙区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这种模式对于西部和中部的借鉴意义是不可低估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副处长樊荣庆这样告诉记者。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看来,“盘龙模式”为我们展示了一个由政府来推动,以社区为基础,整合各相关部门的资源,合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有益探索。
(本文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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