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苏东华)8月23日,海口市金盘路的卢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一家二手手机店发现自己被盗的手机就在眼前却无法索回。
卢先生告诉记者,去年国庆节,他出差时在广州的“远大电讯”店里买了一部“索爱”的P910c手机,价格6900元。 今年3月28日,卢先生在海口一家足浴城消费时发现手机被盗。同年8月20日下午,卢先生到海秀路一家二手手机市场逛,发现有一部手机跟自己丢失的一模一样,卢先生查看了这部手机的编号,竟然跟自己遗失的手机编号相同。卢先生拨打110报警。民警查看了卢先生当初的购买发票及当初的三包凭证等,再到店里查看,确认该手机编号就是卢先生发票上的编号。
店主杨某对民警说,这部手机是他在2006年3月30日以1000元收购的。他出示了当初收购的一纸凭证,上面写着卖方是一个叫叶诚的人。因为杨某有购买凭据,民警让对方先拿回手机,让卢先生到法院去解决此事。
作为失主的卢先生感到不解:是否可以因为店主声称自己不知道这部手机是赃物,花费1000元购买手机,就应该保护他的权益?那么,自己的权益又谁来保护?
随后,记者采访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他分析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购买赃物的,经核实确认后,应将赃物返还失主,购买赃物方,享有向出卖方追偿的权利。手机店作为专门经营手机业务的单位,对手机的市场行情应当十分清楚,在该手机比市场行情价格低很多,而且又无正规发票的情况下,对方仍然购买,那么店方就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同时在二手交易活动中,买受人应审查出卖方是否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手机店并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