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严禁体罚戒毒者
公安部有关人士解读禁毒法草案称 引导吸毒者在生活常态下戒毒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在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突出强调要依法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草案同时对侵犯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罚则:“隔离戒毒场所、强制性教育矫治场所工作人员有侮辱、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滥用约束措施等侵犯戒毒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草案,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表示:“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他提出,要“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
草案中体现“人本”理念的规定还很多。草案明确,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绝帮教将被强制戒毒
草案明确,戒毒人员如果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将被送入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多次注射吸毒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不具备社会帮教戒毒条件的;拒绝社会帮教戒毒的;在社会帮教戒毒期间再次吸毒的吸毒人员。
草案还规定,吸毒人员有急剧戒断症状、本人愿意接受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隔离戒毒场所隔离戒毒。
相对社会帮教戒毒而言,“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被称作强制戒毒。
“为了使缺乏条件和不宜实行社会帮教戒毒的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草案在归纳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对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作了规定。”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说。
另外,草案规定,依法被解除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人员,3年内不得脱离社会帮教,并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人体生物样本检测。
可对吸毒者强制生物检测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被检测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根据草案,吸食、注射毒品的,将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则可以免予处罚。
医疗机构违规可罚10万元
草案对医疗机构进行戒毒脱瘾治疗予以严格规定。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具结悔过,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医疗机构再次发生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将由卫生部门吊销其戒毒脱瘾治疗业务许可证。
娱乐场所应挂禁毒标志
草案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内容的警示标志,并建立巡查制度。
除此之外,禁毒法草案还对其他一些“重点区域”提出明确要求。由于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都可能是毒品贩运交易的重要通道,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一律收缴”。
国家定期向社会通报毒情
另外,禁毒法草案还明确,国家对毒品实行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
根据草案,国家将建立禁毒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毒情和禁毒工作情况;中国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禁毒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减少和消除非法的罂粟种植。
本版据新华社
■新闻背景
我国禁毒形势严峻
在旧中国,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领导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斗争,2000多万吸毒者戒除了毒瘾。
但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初被国际毒潮冲破防线。来自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累计116万,比2000年上升了35%。
我国禁毒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境外毒品特别是“金三角”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金新月”地区毒品危害逐步加大,严重威胁着中国禁毒。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国内吸毒人员规模扩大,并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扩散。全社会的禁毒意识还不强,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社会帮教、强制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我国努力构建强有力的禁毒法律体系。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和2005年,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华夏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