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琦实习生王艳)省水利厅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历时3年制定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
水环境受到污染应公告社会
《办法》共九章五十八条,其中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办审查手续。 否则,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凿井也要经过批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并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否则,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明确划定地下水禁采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分为禁止开采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分为限制开采区:地下水超采地区,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
洗车点未安装节水装置罚款
《办法》强调水资源节约使用,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中水和雨水作业。洗车业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