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拥有苏州市一家公司50%的股权,然而,去年底他发现自己的股权已经改作了他人姓,而自己的150万元股金也已转让。一头雾水的曹某开始调查,没想到造假者竟然就是公司的另一个股东。
2004年4月,曹某与邹颖各出资50%,成立了一家公司,邹颖为法人代表。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2005年9月,邹颖未经曹某授权同意,签署曹某姓名并加盖曹某印章,与自己签订了《股东会同意转股的决议》,又以同样方法与另外两人签订了《转股协议》。此做法违反了公司章程中“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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