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旅途遭遇车祸受伤的张女士在将旅行社告到法庭后,获得了赔偿。可是,三年后,面对伤口痊愈后留下的瘢痕,张女士怎么看怎么别扭。今年6月,她再次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伤口瘢痕的消瘢费用。她提出的修复疤痕的要求合理吗?
8月22日,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旅行社应赔偿张女士修复瘢痕费用。 心怀感激的张女士专程给法院送去锦旗。
车祸留瘢两度上法庭
2003年7月18日,在签订旅游合同后,沈阳某旅行社组织张女士与同事及孩子共10人赴岫岩旅游。然而,途中发生车祸,一行人乘坐的面包车翻了,张女士等人受伤。
2004年5月,张女士将旅行社告到法院索赔。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返还张女士旅游费365元,并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同时,在判决中确认,关于张女士要求的颌颈部及左下肢遗留瘢痕(疮口或伤口好了之后留下的痕迹)的修复问题,可在今后实际发生后与被告旅行社协商解决。车祸伤愈后,张女士觉得伤口处的瘢痕有些异常。去年12月初,她去医院就左下颌颈部瘢痕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下颌颈部瘢痕增生。为治瘢,她花了不少费用。
张女士认为,消瘢所发生的医疗费应该由旅行社进行赔偿,但经过多次协商,旅行社并不同意给付。张女士觉得很委屈:“这瘢是那场车祸留下的,旅行社对此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于是,她于今年6月再次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去瘢合理旅行社该赔
庭审时,被告旅行社不同意赔偿。他们认为:首先,瘢痕的修复部位不涉及恢复容貌的问题,不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恢复身体健康的内容,而属于面部美容。张女士要求旅行社对其非身体健康权的美容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合法依据。旅行社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消除瘢痕到底是自我美容还是恢复性的治疗?消瘢的治疗费,旅行社又应不应该赔呢?法院审理认为:在此前的另一判决中所述的“关于原告要求的颌颈部及左下肢遗留瘢痕的修复问题,可在今后实际发生后与被告协商解决”中的“协商解决”不宜做狭义的理解,此表述并不排除原告张女士对其后续治疗的费用的诉权。本案原告选择的是合同之诉,作为经营者的旅行社就该对其在履行服务合同中对张女士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旅行社提出的张女士进行的瘢痕修复不属于恢复身体健康的内容,法院认为:恢复身体健康,不仅是治疗疾病,也应包括恢复因侵权行为造成容貌上的受损等,对此,侵权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赔偿费用。本案,张女士因该事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且右下颌颈部瘢痕增生,对于任何人来说,采取适当的修复手段以使瘢痕消失或得以改善均是合理的需求。故被告此项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张女士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余元。本报记者潘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