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决定”撤销程序我省必将依照执行
前天,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历经20年的打磨,这一具有民主政治里程碑意义的法律终于出台。昨日,记者采访了前往北京列席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广东籍全国人大代表,他们透露,为了此法的出台,全国人大法委曾多次来广东调研,甚至在2002年草案形成后还特地向广东征求意见,希望广东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因此,监督法的出台广东经验不得不提。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昨日向记者介绍,监督法研究了20年,讨论了20年,直到九届、十届全国人大才正式审议。因此,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法学人士对此寄予厚望。如今,法律正式出台,用“里程碑”来评价该法毫不为过。
从监督法的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我们可以看到,监督法似乎仅仅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法律规定,而不是最开始认为的整个人大范围。因此,很多人认为监督法由“人大监督”到最后的“常委会监督”,是对监督主体范围的缩小。
对此,陈舒谈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一次,平时则由常委会行使职权,包括监督职能,因此监督法更多针对常委会进行立法。另外,代表的监督职能在《代表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了详细的规定,所以,不能说是监督法缩小了监督主体的范围,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
监督法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政府不当决定的条款。同时,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立法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而监督法则在此基础上将可以撤销的范围扩大到政府决定、命令,并提出了具体的操作办法。
就此项,陈舒认为,监督法从更为具体的层面上规定了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对地方来说尤为重要的是,它明确了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通过法律授权,从程序上对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进行了保障。例如行政决定“撤销程序”的制定,既然上位法有了规定,广东也必将依照执行,制订相关程序,不能例外。
“以往,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监督的规定较为模糊,监督法的出台改变了这种情况。也正是因为有了可以撤销政府决定的规定,使得今后政府在进行决定和制定规章时需要更多地考虑人大的意见,需要依法行政。”徐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