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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领指着原始抵押登记材料上签署的“董颖”说:“这纯粹是伪造的签名!”
还清了所有购房贷款,董颖夫妇还是拿不到房产证,因为房子已经办了抵押登记。看着齐全的抵押登记原始材料上白纸黑字的签名:“董颖”,夫妻俩纳闷——
房屋被抵押了
2006年7月6日,在建设银行北京大兴支行还清所有购房贷款后,张云领和董颖夫妇长舒一口气:“再也不用惦记着每月按时还款了!”然而,他们高兴得似乎有些太早了,兴奋持续了不到几分钟就消失得荡然无存。当夫妻俩满怀欣喜地来到二楼准备领取房产证时,工作人员告知他们所购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只有等办理完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后,才能领取房产证。这一句话犹如晴空霹雳一样,让盛夏中的张云领和董颖惊出“一身虚汗”。
“我们从来没办过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啊,现在让我们解除抵押手续是哪门子事?”夫妻两人感到十分纳闷。张云领还用“吓死我们了”形容当时的感受,毕竟那是他们省吃俭用多年才购买的一套房子,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竟被他人抵押出去了。
2000年6月,张云领和董颖夫妇在北京丰台区和义西里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按照开发商北京艺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指定,在建行北京大兴支行贷款16万元按揭还款。居住一段时间后,由于董颖在朝阳区某学校任教,夫妻二人便搬到学校附近居住,和义西里小区的房子就租了出去。
抵押“签名”疑窦重重
对于房屋抵押登记的问题,负责此项工作的大兴区建委张女士解释说,2006年1月15日,北京市建委发布《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规定贷款买房皆应办理抵押登记,买房人支付首期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其所购预售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担保。张女士查询董颖的有关抵押材料后说,董颖购买期房时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就构成了事实上的抵押关系,在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按照建委的规定应该与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张云领在看了房屋抵押登记原始材料后大吃一惊,《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出租情况证明》上都签有妻子“董颖”的大名,落款日期均为“2006年3月1日”。“这绝对不可能,我和妻子此前从未见过这些抵押登记材料,更没填写过。”张云领当时就提出质疑,但白纸黑字写的就是妻子董颖的名字。“妻子的字,我再熟悉不过了,这完全是别人的签名。”张云领如是告诉记者。
“抵押材料中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我们提供的!有效期只到2005年12月,2006年怎么可能还在使用?”张云领指着抵押材料肯定地说。更让他感到害怕的是《授权委托书》上写明“董颖”委托“杨君”进行抵押,而张云领和董颖根本就不认识“杨君”之人,“直到现在我都没见过‘杨君’,又怎么委托‘杨君’并签名呢?”董颖愤慨地说,“这不是伪造吗?”
记者还从这些原始抵押材料中发现几处蹊跷:《出租情况证明》上注明该房“未出租”,实际上房屋早在2005年下半年就已租给一位郭先生居住;《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上要求填写抵押权人、抵押人及双方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但唯独没有抵押人“董颖”的身份证号码。抵押材料中大兴支行出具的一份证明更为蹊跷,上面写着“我行个贷客户董颖不慎将《借款合同》原件遗失,现我行同意用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落款盖有大兴支行的公章,证明日期只有“2006年”却没有具体的日子。“《借款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在我们手上,我们又怎么可能丢失呢?”张云领大惑不解。
谁伪造了签名
张云领从大兴区建委《房屋抵押登记审核意见》上看到,房屋是在2006年4月27日由“杨君”代理抵押给建行北京大兴支行。“房产证本身就存放在银行,现在又伪造这么多的抵押登记材料,通过中介把房子再次抵押给银行自己,真不知道他们在搞什么名堂。”张云领困惑地说。至此,张云领和董颖怀疑大兴支行为了抵押伪造了他们的签名。
张云领回忆说,今年四月曾接到一个房产中介公司的电话,中介公司称是受建行委托,要求董颖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要求房主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我说准备一次性还清贷款就不办了,再说通知办抵押应该是银行,怎么会是中介公司呢?”张云领说他们害怕上当受骗就回绝了。“即便是应该抵押,也得有我的亲笔签名才行啊。”董颖说。
记者几经辗转查询到杨君是兴远房地产经纪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杨君接受电话采访时说:“签名有三种情况,一是我们到小区找到房主本人亲自所签,二是客户来公司签的,三是客户在银行签的。”对这几种可能,董颖均予以否认。
杨君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曾表示,她作为董颖的代理人,并不认识董颖本人。“所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前期材料,都由建行提供给我们,其中《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送来时,就已签了委托人‘董颖’的名字,我们作为中介公司只负责办理之后的手续。”
依据杨君之说,抵押材料全部由大兴支行提供,“董颖”的签名也由大兴支行所为。张云领和董颖夫妇也推断“签名”是大兴支行伪造的。
8月28日,记者就“签名事件”采访时,大兴支行一位业务部主任解释说:“我与本部门所有人员谈过话,大家都承诺没有代签过。”
鉴定无门
大兴支行这位主任介绍说,他们没有高超的鉴别技术,用肉眼分辨不出抵押材料上的签名与《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有什么不同,就认为是董颖自己的签名,再说签名的真实性由建委负责审核。而对于材料上的日期,他则说:“早在购房之初董颖就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当时没有填写日期就是留着以后备用,所以在抵押时就签了‘2006年3月1日’。”
“除非脑子有问题的人,会在几年前签订一份没有日期的《授权委托书》给别人,知道以后要委托别人干什么嘛?这显然是违背常理的。”董颖不禁反问。
“如果委托材料齐全就无从核实签名的真实性,我们每天要办理大量的抵押业务,哪儿核实得过来呀?建委只负责在《房屋抵押登记审核意见》上盖章、签注日期,无法对客户签名的真实性核查。”大兴区建委的张女士说。她还介绍,客户贷款买房时与银行签订收押合同,根据北京市建委的有关规定,产权证一旦办理下来之后,就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及电子注册;对于二手房交易要求客户在建委现场面签;一手房交易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现“签名风波”的原因很可能在于委托代理上,董颖应该去找银行讨要说法。
中介公司是否应该核实签名真实性呢?杨君表示:“公司办理了多家银行数千例这样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基本上都是如此办理。我们肯定不会去核实委托人的签名,这些由银行提供的签名应该没有问题。”
8月29日,建行北京分行辛(音)先生告诉记者:“建行有关方面已经进行了内部排查,否认有内部人员伪造客户签名之事,建行目前仍认为签名不是出自两个人的笔迹,客户既然提出签名系伪造,客户就应该举证,建行没打算做笔迹鉴定,欢迎司法程序介入,欢迎新闻媒体监督。”
为了证明抵押材料上的签名并非自己所签,张云领和董颖找到公安部物证鉴定部门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这一业务并不对个人开放,只有单位或有关司法部门有权要求鉴定。自己没有权利要求鉴定,而银行又不愿意做鉴定,张云领和董颖不知如何是好。
交涉谈话疑被偷录
为了尽快拿到自己的房产证,张云领多次找到建行解决这一问题,然而交涉中他才发现问题被一步步复杂化。
张云领首先找到大兴支行信贷部刘主任,得到的答复是签名系董颖自己填写。但刘主任又表示,只要董颖按规定到建行履行相关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就能拿到自己的房产证,如果不履行这个手续,肯定无法拿到房产证,银行愿意配合董颖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抵押不是我们签的,我们就不能随意地去办解除,银行必须给一个明确的答复。”随后,张云领开始向建行总行及北京分行投诉,认为大兴支行伪造签名抵押客户房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7月14日,北京分行和大兴支行的工作人员在一家茶馆约见张云领,对于抵押登记上的签名没能给出令张云领满意的答复。张云领提出解决这个问题,请银行方面出具一个书面说明,包括为什么要仿造“董颖”的签名,究竟是谁冒名签字等意思,防止以后出现安全风险。
7月17日,张云领再次被约请到茶馆见面,张云领提出谈业务去银行就可以了,最后在建行工作人员要求下又去了茶馆。“银行方面向我宣布了八点处理结果,但对伪造签名、虚开证明、抵押客户房产只字不提,并说房产证爱办不办。”张云领气愤地说,“他们还说对我第一次谈话进行了偷偷录音,说我们是恶意投诉。”
对此,北京分行的辛先生予以否认,他说:“我们不会对客户的谈话进行偷录,也不能说客户叫恶意投诉。”
伪造签名不止一例
与董颖遭遇相同的还有刘新志,他们是同一个楼层的邻居,刘新志的房屋也是在“2006年3月1日”被抵押给大兴支行,对抵押登记上的签名,他用“迥然不同”来形容。刘新志说:“3月1日那天我正在山西出差,怎么可能自己去签名呢?这些在单位出差记录上都可以查证。”由于刘新志尚未还清贷款,他还没有向银行方面交涉此事。
“我们在大兴建委查询时,工作人员告知与我们一起办抵押登记的有一批房屋,我想冒名抵押登记的应该不止我们两户,真希望银行方面能查个水落石出。”刘新志告诉记者,他还担心贷款如果还清,即便是拿到房产证,假如房屋被他人恶意贷款或冒名贷款怎么办?这种情况和危险不是不可能存在,如果一旦引起法律责任,利益受损的必将是房屋的真正主人。
对于记者“你为什么不报案”的问题,张云领的解释是:“没有报案或起诉来解决争端,是因为建行帮助我们贷款买房,不能‘恩将仇报’,我们只需要一个书面的解释情况,要一个说法就可以了。”他说已经咨询过律师,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不想启动法律程序,他只是希望建行方面能够派人认真查一下其中的原委,把事情弄清楚就行了。
他们的要求并不算高,能够得到满足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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