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曾龙辉实习生李富宁)近日,《检察日报》有文章评论称,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一石激起千层浪,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备受车主关注。29日,记者就此走访了我市交通征费稽查部门,该部门一负责人明确表示,公路养路费征收有法律依据,我市将继续按照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1999年10月修订后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完整叙述是:“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在《检察日报》刊登的文章中,仅提取了其中的前半部分,对后半部分却避而不谈。他认为,《公路法》没有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为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确定时间。所以,从征收公路养路费到以征收燃油附加水的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期间的过渡期内,公路管理机关将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也就是说,在“依法征税的办法”出台之前,公路养路费还得按老方法征收下去。
据了解,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目前,所有规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养路费使用由财政统一安排。
该负责人强调,在国家和自治区未有新政策、新措施出台之前,我市将继续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规定,采取按月缴纳的方式征收公路养路费。交通公路部门希望缴费义务人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如期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