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一辆货车在高速路上奔驰,突然碾压上一块大石头造成一死二伤。前日,梁平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高速路的管理维护方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
去年11月6日傍晚,我市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周道富驾驶渝B36307号货车,从万州向主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渝宜高速公路L195公里+576米处时,周突然发现行车道上有一块大石头,躲闪不及,发生车祸,造成乘车人唐某死亡,周道富和乘车人蒋某受伤。 事后经过有关方面评估,事故共造成20万余元的损失。
经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路上青石所致。周道富所在运输公司以“违反合同义务”为由将此这段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单位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高发司)及高发司东渝营运管理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道富驾车进入长万高速公路时,就与高发司东渝营运管理分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后者对高速公路行车道上的青石未及时发现并清除,违反了合同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东渝营运管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高发司承担。另外,驾驶员在行驶时未尽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高发司赔偿1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承担。
(记者杨波通讯员陈华东实习生郝磊)
来源: 2006-08-31 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