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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都匀市民广泛关注的“别克车劫杀案”经黔南州中院重审已于昨日作出判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清江、韦德猛死刑,判处被告人陆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清江、韦德猛、陆龙驾驶车牌号为“贵J05724”的双排座小货车在都匀市区寻找抢劫目标。当几人逛至都匀港龙大酒店附近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贵AE8206”的黑色别克君威车,几被告人遂跟踪该车行至都匀桥梁厂家属区。被告人陆龙驾驶小货车将别克车的去路堵住,杨清江上前用仿“六四”式手枪指着受害人朱永梅实施抢劫,在朱实施反抗后,杨清江和韦德猛随即进入车内,两人用卡子刀各捅了朱胸部一刀。
随后,他们将朱转移到别克车的后排座位上,由陆龙驾驶别克车,韦德猛驾驶小货车一同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害人仍然在挣扎,杨清江便持刀朝朱的胸部又杀数刀,致被害人朱永梅当场死亡。最后,3名被告人将被害人的尸体隐藏在栋独公路7公里处的一涵洞内。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5年12月23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清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韦德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陆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今年6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3名上诉人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发回黔南中院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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