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正在审议的《长春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规定
记者 宋铁军/报道
本报讯无人陪护的醉酒者不得单独乘公交车,携带宠物乘公交车将被禁止。8月31日,记者从长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获悉,正在审议的新制定的《长春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对乘客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现状:缺乏法律依据管理难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显露出来。如立法尚属空白,规划相对滞后,与有关法律规定相适应的特许经营制度尚未建立,百姓反响强烈的非法营运现象屡禁不止。与此同时,对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长春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因此急需制定一部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交
在《长春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充分体现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配套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此外,《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公交优先”的方针,将对长春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规定: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对于线路营运权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同时,条例对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特许营运协议的内容、营运权的变更和回收也作了相应规定。为了保障经营者、司乘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不但对营运行为规定进行了规范,对乘客的责任和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乘客不得携带影响营运安全的危险物品、体积和重量过大的物品以及宠物乘车,无人陪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不得辱骂、殴打司乘人员等。这些规定对于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树立公交客运行业的良好形象都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条例(草案)》设专章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市民:支持禁带宠物乘公交
8月31日下午,记者就《条例(草案)》中乘客不得携带宠物乘车这一规定做了随机采访。在一辆80路公共汽车上,市民刘女士说,公交车内的空间有限,高峰期人挤人,如果身边有乘客带着小狗等宠物,存在一定危险。而在一辆240路公交车上,市民王先生也表示,担心宠物乘公交车会把一些疾病传染给其他乘客。在记者走访的多位市民中,支持禁止带宠物乘公交车的市民占了绝大多数。(城市晚报网)[责任编辑:实习生高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