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2日讯 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都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在务工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其子女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长期在城市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要逐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还要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其子女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各地不得指定学校。
经济适用房是指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因此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长期以来,经济适用房仅适用于城市的低收入群体。此次省政府出台文件,明确提出将“农民工”纳入了城市经济适用房的政策适用范围。这对消除城乡差距,尤其是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水平,保障农民工的住房安全,维护农民工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另外,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城乡接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要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同时,我省还提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研究解决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