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相,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原院长兼党委书记(正厅级),为谋取个人私利,将299万元公款分多次借给陕西省富平秦岭有限责任公司,从中赚取高额利率差,导致294万元公款流失不能归还。2005年,他被西安市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刚当领导时,对自己要求也很严,做了一点成绩,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也有较大的进步,大家都很尊重我、支持我。但我却把大家对我工作的支持,错误地认为是自己的能力强;把对我的尊重,当成是我独断专行所树立的权威,逐渐自以为是起来,认为自己想干的事都是正确的,做事情不集体开会研究,全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现在回想起来我所出现的问题,是从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的,可以划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9年以前,这个阶段主要是建账户和运作集资的会费,主要问题是违规操作,具体表现在私建账户。就因为平时不学习,认为自己的思想觉悟已经很高不用学了,所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账号设立后,账户内的资金由我一人管,没人监督,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和用自家的钱一样方便。违规设账号,违规操作资金,为我以后的犯罪埋下了炸弹。第二个阶段,大量借款给秦岭公司,时间是从1999年到2000年。在这个阶段我已经不管什么纪律和制度了,一切都是为给自己弄钱。我们单位底子薄,不能拿太多资金,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我就把手伸向了兄弟单位。
犯罪事实
1999年,郭天相为了给个人赚取高额利差,未经集体研究决定,分别于1999年4月、7月擅自将所在单位业务经费共50万元借给秦岭公司,后于同年11月28日代表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与秦岭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明私下约定实际履行年利息为18%,超出合同约定利息的8%利差归他个人所有。1999年12月,郭天相又擅自安排财务人员将单位基建经费100万元汇给秦岭公司,并与赵新明签订了年利息为8%的100万元借款合同,超出合同约定利息的10%利差仍归他个人所有。第一次投资失败,我本应引起警惕和吸取教训,但由于我可以自由支配私设账户内的资金,所以慢慢地把损失转移到所管的账户资金中,也就是把个人的损失记到了公家账上。如果在这一系列的行为中,只要我还有一点原则、一点党性,就不会越陷越深,也不会对国家对单位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但我没有,我已把一切都忘了,心里只剩下了自己。现在回想起来,觉得自己那时的举动真是不可理解。我当初所做的一切,哪儿对哪儿错我都知道,是我自己一步步走到了今天这个地步。
犯罪事实
2000年9月,郭天相以国家林业局西北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与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需要资金为名,用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事业经费担保,从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下属信息中心借款100万元给秦岭公司赵新明,约定利差6%归他个人所有。2001年9月,秦岭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郭天相便安排财务人员将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事业经费,分笔还给信息中心。第三个阶段为2000年以后,这个阶段是为保自己。借给赵新明的钱要不回来,眼看一切都保不住了,为保自己,我只好利用职权,把手伸向了专项资金。我已没有办法了,能想的办法都想了,只有这个资金我还能管住。我知道,这个钱不能用,但总幻想着赵新明能还我些钱。可前面种下的毒草,已经结下了恶果。我也知道这个问题迟早要被发现,但还是怀着侥幸心理,想着能躲一天是一天,便编造虚假材料,结果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果我始终像要求别人那样要求自己,始终想着党纪、国法,就不可能犯下这样的错误,也就不会给国家造成损失,但现在一切已晚。
犯罪事实
郭天相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先后分3次从他掌控的西北片区林业协作会费等资金中,提现或转账计49万元借给秦岭公司,赵新明给郭天相个人打了3张分别为10万元、24万元、15万元的借条。2004年8月,郭天相见秦岭公司还款无望,又让赵新明为其重新出具了3张借条,将上述3张借郭天相个人款的借条,改为借监测中心款的借条,借款时间改为2002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