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可望公平“对决”,萝岗此举开全国先河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通讯员 石水平)近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发文,公布施行《广州市萝岗区刑事公诉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和展示实施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刑事案件在开庭前,控辩双方要将自己持有的证据互相交换,让对方在开庭前就了解刑事诉讼案件的全部证据,以便开庭时双方平等“对决”。
据悉,由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三家联合制定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交换制度,这种做法在全国还是头一次。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些原因,辩护律师要在开庭前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还是有困难的。
萝岗区法院的法官表示,刑案庭前互换证据这一制度的实行,有望彻底解决辩护律师们一直以来普遍埋怨的与控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会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说不定会引起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根本性变革。
所谓“庭前证据交换”,就是诉讼各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可能有三方:原告、被告、第三人,刑事诉讼只有公诉机关(自诉人)和被告人双方)在开庭审理之前,在法官的组织下,互相交换自己持有的证据,以利于各方做好在开庭审理时质证和辩论的准备。这一制度旨在保障诉讼各方都平等地了解案情,避免某一方因不能充分了解案情而陷于被动,是程序公正的一种表现。
目前,广州各级法院只是在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中搞庭前证据交换。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由于还没有实行这种制度,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在了解案情上的确不平等:往往是控方掌握全案证据并吃透案情而辩方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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