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初稿)》在我省征求意见结束。其中有此规定
本报9月4日讯(记者 王巍) “租房和出租房子是我们两人之间的事情,怎么还要公安机关管?”不要惊讶,今后租赁房屋将很有可能必须到派出所备案。 9月3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初稿)》在我省公安机关征求意见结束,随后,我省意见将上报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初稿)》明确了今后公安机关对房屋租赁的管理职责,结束了从前个人租房无人管的混乱局面。在初稿中,对出租房屋的人也有了明确的要求,其中个人房屋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备案,同时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初稿还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应尽的义务,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及租房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对于违反规定的,初稿也明确了处罚办法,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相关民警介绍,这个初稿目前只是讨论稿,还在完善之中,各地意见上报公安部后,再由公安部进行修改。最后由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后才能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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