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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天津9月6日电 天津市近日出台《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鼓励境内外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到天津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以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
这些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在天津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的数额不同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天津投资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由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价格和收费政策享受天津企业的同等待遇。
三、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的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天津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在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给予适当的财税优惠。
五、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或海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外或海外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六、对金融企业在天津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置办公用房,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对在天津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一定期限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一定期限房产税。
八、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天津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由天津市财政资助15万元人民币。
九、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天津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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