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天从省残联获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近日下发各地。省残联理事长高晓平就十年后我省重修《办法》的新变化作了解读。
农村残疾人也享受按比例就业。 “新《办法》首先是扩大了按比例就业的对象。”原《办法》规定城镇残疾人享受按比例就业政策,现在扩大到“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从此,广大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权利被提上了日程。“目前农村残疾人数量远比城镇多,就业是帮助他们脱贫致富的关键渠道。”
所有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原《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新《办法》则在此基础上扩大到了“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即所有单位。“事实上,这类模范单位往往是一些外资或合资企业,他们认为这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措施,是和国际接轨。我们自己的企事业单位更应该增强责任意识,其实很多残疾人工作起来不比正常人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律由税务部门代征。无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办法》要求,保障金一律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原来是残联自己上门收,效率极低。由税务部门代征,征收比例至少可提高两到三倍。当然,征收保障金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的出发点是让所有单位都来帮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拒不执行《办法》规定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原《办法》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行为,没有明确处罚。而新《办法》严格要求,对这些单位由各级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将大大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唐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