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计量站主任提供作案工具,校表工实施盗电,稽查队长作掩护,变电所班长则负责兑换赃款。凤阳县电力公司4职工在短短9个月的时间内,6次窃电价值25万余元。近日,凤阳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凤阳供电有限公司武店变电所班长章明、公司计量站主任王力海和计量站校表工刘军,多次帮助凤阳县腾飞水泥厂偷电并从中谋利,约定窃电所得赃款四六分成,厂方得4成,章明等人得6成。
从2004年9月至2005年5月,短短9个月的时间,刘军等人先后6次合伙为凤阳县腾飞水泥厂窃电,价值25万余元。此后,水泥厂承包人潘小华6次从厂内支取窃电价值80%的赃款,在扣除5万余元后,将15万余元交给章明。
为防止窃电行为败露,在第一次窃电后,王力海等人把偷电一事告知公司稽查中队队长李明洋,并将所得15万余元赃款4人均分。
法院认为,章明等3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国有电能为己谋利,构成了贪污罪;而身为稽查队长的李明洋明知赃款而收取,并因此不予查处构成受贿罪。4人分别被判处3~12年有期徒刑。水泥厂承包人潘小华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中皆为化名)
(汪峰 叶素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