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在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提请二审时通过,其中,群众可越级上访等内容受到不少媒体的关注,并赋予了“人性化”的较高评价。据了解,这些在全国尚属首次的修改,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泰州信访模式”。
群众上访可越级
对信访人权益、上访程序和国家信访机关工作责任作了细化与明确,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6月1日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对原版本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动与调整,重点在于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工作机制的创新以及秩序的维持。
“人性化”是新《条例》的重要特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在阐释时提到:删除“有损感情”的“无理纠缠、扰乱信访秩序的”、“公安机关管辖”等文字,并对越级上访做了解释———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新《条例》的出台,与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张云泉的信访“试验”密不可分。绝大多数人对信访的理解是自下而上,江苏省人大法制(工)委有关负责人说,2002年泰州市创新试行的党政干部“主动下访”改变这一看法。江苏省信访局办公室有关人士也认为,这种做法冲击了老的信访工作方式。
从“下访”到“外访”
这项工作制度具体程序为“公布下访事项———收集群众意见———研究解决方案———带着方案下访”。为整合资源,泰州成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协调本地所有上访事项。这些做法,均被新《条例》吸收并理论化———作为畅通信访渠道予以立法,并从信访部门扩展到所有部门。
“‘下访’的说法让人感觉到国家机关高高在上,用‘外访’更为贴切,”省人大法制(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新《条例》中回避了这一用词,改为下基层。”
信访工作列入政绩考核
将信访工作与领导干部的考核紧密联系起来,也是泰州经验。新《条例》也予以了吸收。此次修改的新《条例》第六条有如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并研究解决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泰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叶冬华透露,上诉规定泰兴在2003年就已开始实行。在接到信访部门的建议后,该市党委至目前为止已对6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相关责任追究,其主管单位的评先资格被取消。
首赋信访“三项建议权”
在泰兴,信访工作地位也获得提升。“长期以来,信访局在政府组成机构中承担的工作是向有关领导‘转交’材料、反映问题,工作重要性没有得到有效体现。”省人大法制(工)委有关负责人说。然而在泰州,这一现象已被逐渐破除。信访工作的地位,现可与审计等部门相提并论。这在新《条例》中也有所体现。新《条例》还首次授予信访工作机构三项建议权,以督促信访问题的解决。
这三项建议权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督办的信访事项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提出对策性意见;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新闻链接
:2005年7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新的信访条例追加列入当年度立法计划,成立起草小组。8月,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部门做好立法起草的协作工作。9至12月分赴江苏、天津、安徽各地调研,并同时下发《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719份,征求法律、基层人大等各方面意见。先后收集到1000多条意见,改稿30余次,最终形成了提交2006年1月9日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审的《条例(草案)》,并于2006年5月30日在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提请二审时被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