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
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等13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林业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6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国家林业局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组织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时批复部门预算,执行部门预算;采取措施,强化了规章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中央级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12项制度和办法,建立了建设项目的监察机制和项目审批决策机制;能够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管。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331万元没有细化到项目单位。
2005年,国家林业局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331万元没有细化到项目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转移账外资金252.34万元。
原林业部翻译室在2003年撤销时,将账外结余资金252.34万元转入国家林业局对外合作项目中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的规定。
(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问题。
1.私存私放账外资金3519.63万元,国有资产1696.5万元面临损失。
1992至2003年,该中心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费等资金3519.63万元私存私放,其中96万元借出后无法收回;1000万元用于成立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林绿业中心)。中林绿业中心又用上述1000万元注册资金中的部分和其他资金110万元,相继成立了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2005年底,中林绿业中心和这三家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均为亏损,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与中林绿业中心投资的1110万元国有资金存在损失风险。此外,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投资490.5万元购买了某公司股权,因不能提供股权投资协议和股权证明,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2.用账外资金120万元为职工个人支付投资款。
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中林绿业中心垫付了职工个人投资款120万元。2003年和2004年,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用120万元账外资金冲减了应收的个人投资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持发展第三产业为名,瓜分、侵吞国有资产”的规定。
3.违规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5万元。
2001至2002年,该中心通过中林绿业中心以“花卉苗木基地建设”为名,从中国农业银行获取流动资金贷款1800万元,并在2003年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关于“贴息范围”的规定。
4.挪用还贷准备金 5.67亿元。
2000至2003年,该中心累计挪用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金5.67亿元,分别借给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或通过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等单位进行证券投资、对外借款等。截至2005年底,尚有3413.01万元未收回,另有1620万元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前回收资金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规定》关于“对提前回收资金应纳入还贷准备金的范围内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四)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的主要问题。
1.所属单位进行证券投资,造成国有资金损失155.87万元。
2000至2001年,该总站所属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将200万元的注册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截至2005年,基金管理总站收回现金44.13万元,损失155.8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2.违规发放部门周转金915万元。
1999年,该总站向山东、青岛、广西、海南等4省(市)林业局发放周转金共计915万元。截至2005年底尚未收回,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的规定。
3.挪用贴息贷款2191万元购买职工住宅和对外投资。
1999年,该总站以“林业项目”名义向北京林业大学发放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共计991万元,实际用于该总站购买职工住宅。2000年,该总站以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的名义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1200万元用于与北京林业大学联合建设学生公寓。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享有公寓从学生入住之日起13年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项目贷款管理的联合通知》关于“林业项目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开发性生产的需要”的规定。
(五)所属单位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造林周转金借给所办实体,国有资产1005万元损失和存在损失风险。
1998至2004年,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将造林周转金累计705万元借给所办的北京国林林果技术开发中心。2005年,该中心已累计亏损952.89万元,705万元造林周转金存在损失风险。
1995年7月,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投资50万元兴办北京林发绿色科技开发中心。1995至1999年,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分3次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250万元投入北京林发绿色科技开发中心。该中心1999年注销时已亏损332.97万元。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对其的50万元投资及250万元贷款全部损失。
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六)所属单位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90.9万元。
2005年,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10.47万元,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7.78万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12.6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预算资金未细化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做好细化预算工作;对转移账外资金的问题,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对于账外资金的问题,要求进行彻底清理;对兴办实体存在国有资金损失风险的问题,要求对兴办实体进行彻底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问题,要求追回资金上缴财政;对挪用还贷准备金的问题,要求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挤占项目资金的问题,要求将挤占的项目资金归还原渠道。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加强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专项资金和财务的统一管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国家林业局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研究整改措施,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决定。对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未细化到项目单位的问题,国家林业局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加大预算细化力度;对原林业部翻译室转移账外资金的问题,对外合作中心已将有关资金上缴有关司局;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问题,有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其他问题正在认真整改中。为了加大整改力度,国家林业局专门成立了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提出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突出重点,严肃认真,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药监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等6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药监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13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药监局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有关单位能够认真整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滞收、欠收相关费用1632.66万元。
截至2005年底,药监局相关业务司未能及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致使药品审批收费收入1381.64万元滞留在银行;在未核实有关企业是否缴费的情况下,发放了381份药品审批批件,涉及缴费金额251.02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的规定。
(二)项目预算调整程序不规范,涉及预算资金7385万元。
2005年,药监局未履行报批手续,将项目预算7385万元在本级和所属单位之间进行调整。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的规定。
(三)所属单位挤占项目经费555.15万元。
2005年,药监局所属药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等单位挤占“新药注册审评”等项目经费555.15万元,用于弥补人员经费开支。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四)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收未收中药品种保护年费1480万元。
截至2005年底,该办公室应收未收企业中药保护品种保护年费1480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的规定。
(五)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部分内设机构收支未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形成账外资产2294.77万元。
2003至2005年,该所所属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研究中心、中国药事编辑部和药物分析杂志编辑部等3个非独立法人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单独设账核算,形成该所账外资产2294.7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违规提取现金46.2万元用于发放劳务费。
2005年,该办公室从财政拨付的会议费中提取现金46.2万元,用于发放劳务费。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
(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31.6万元收入未入账,主要用于发放劳务费等。
2003至2004年,该中心将取得的版税、售书提成和办班分成等收入31.6万元未入账核算,用于发放职工劳务费、稿酬和过节费等,已支出31.5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八)国家药典委员会多付给出版社印刷费,再将出版社返还的10万元分发给部分职工。
2005年3月,国家药典委员会超过合同约定,从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金中多付给出版社印刷费,并将出版社返还的10万元,直接分发给本会办公室部分职工。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药品审批收费滞留银行、欠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问题,要求将滞留资金上缴国库,并采取措施,收缴应当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调整项目预算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确需调剂使用预算资金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对所属单位挤占项目经费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对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账外资产的问题,责成将收支全部纳入该所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违规提取现金和药品认证中心收支未入账的问题,要求其按规定调整有关账目;对国家药典委员会从药典印刷费中返还现金的问题,已移交中央纪委驻药监局纪检组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预算管理,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应进一步细化预算,防止财政资金闲置;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尽快解决预算管理中不够规范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药监局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药品审批收费收入滞留银行的问题,药监局已开始清理,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入库1346.2万元;对欠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问题,已采取措施开始清理催收;对调整项目预算不规范的问题,在2006年度预算批复中已予纠正;对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基本支出的问题,已予以纠正,超出基本支出预算的职工补贴和医疗费支出由各单位预算外结余列支;对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账外资产的问题,已将全部收支并入该所财务处统一核算;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收支未入账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做出深刻检讨,并已按要求调整相关账目。
国家旅游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2月,审计署对国家旅游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两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旅游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5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旅游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较好地执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较以前年度进一步规范,能够认真纠正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年度结余资金未按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2003至2005年,国家旅游局申请某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共378万元,截至2005年底,共支出124.49万元,累计结余253.5万元。国家旅游局此项目每年度结余资金均未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使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在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筹安排预算”的规定。
(二)指定所属企业统一采购和销售导游人员IC卡管理系统的机器设备,所属企业从中获利688.42万元。
2002年,国家旅游局发文指定该局信息中心所属北京金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统一采购导游人员IC卡管理系统的机器设备。截至2004年底,该公司收取各地旅游局设备款等共计1412.26万元,全部作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入账,并获得进销差价收入688.42万元。国家旅游局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未纳入预算安排使用的项目结余资金,要求国家旅游局将其纳入预算安排使用;对下属公司的不当得利,要求国家旅游局将其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旅游局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规范预算编制和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下属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国家旅游局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未纳入预算安排使用的项目结余资金,拟在编制2007年度部门预算时优先安排使用,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下属单位的不当得利,拟在该单位办理完公司年检后收回。
新华通讯社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新华通讯社(简称新华社)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新闻信息中心等6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新华社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社本级和40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新华社财政财务收支核算基本真实合法,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纠正和改进,审计决定执行率达100%。但这次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上年住房改革支出结余资金1.4亿元未纳入预算安排。
截至2004年底,新华社本级住房改革支出累计结余1.4亿元,未纳入预算安排使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在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筹安排预算,……不得出现一方面要求增加项目预算,而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的结余资金的情况”的规定。
(二)新华社河北分社、中国图片社有关人员未将收入1084万元纳入单位账内核算。
2002至2005年,新华社河北分社、中国图片社有关人员在图像采集工作中,未按规定将收入1084万元纳入单位账内核算,而是以个人名义开立5个存款账户存储。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
三、 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安排使用的问题,要求新华社在2006年度将结余资金纳入预算安排使用;对未纳入单位账内核算、以个人名义存储的资金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撤销个人账户,收回余额,从2006年起,按规定将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要求新华社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新华社应进一步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所属二、三级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新华社领导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后,新华社召开全系统专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审计决定,积极整改。目前,新华社本级及所属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住房改革支出结余资金已在2006年度纳入预算安排使用;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已经撤销,存储的款项已收回,收支已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对有关责任人已作出处理,同时下发了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中国图片社重新修订了《中国图片社图像采集工作财务管理规定》和《采集协调员管理规定》;河北分社积极开展了财务自查工作,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规范管理。
中国科学院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中国科学院(简称中科院)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工程热物理所等7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中科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院本级和115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中科院重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院本级及抽查的二级单位能够较好地遵守国家预算、计划和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比较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资金19.46亿元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中科院2005年度部门预算中,有14.82亿元的资金预算因未按规定细化到具体项目及执行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在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的追加预算中,有4.63亿元资金预算未及时批复。上述未及时批复的预算,经过年中6次细化,年末仍有10.05亿余元没有批复到预算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
(二)所属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参股的北京中科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科膜公司)转移挪用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600万元。
2001年11月,原国家计委下达中科膜公司“大型超滤组件、设备产业化示范工程”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基建投资计划700万元,中科院于同年12月将这笔“中央预算内基建专款”700万元拨给中科膜公司。2002年,中科膜公司将其中600万元转移挪用。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关于“国家投入的资金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资金的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的规定。
(三)所属工程热物理等5个研究所少结转收入1979.27万元。
截至2005年末,工程热物理等5个研究所(中心)23个已结题项目,少结转收入1979.27万元存放在“合同预收款”科目中,有的已用于课题组的其他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科学事业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的规定。
(四)所属微电子等7个研究所挤占科研经费1120.12万元。
2000至2005年,因基建项目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微电子等7个研究所在创新工程试点经费、事业费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中多计提修购基金374.38万元、直接列支基建支出745.74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和财政部、原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在用的房屋建筑物每年按原值的1~2%计提修购基金”,以及中科院《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关于“试点专项经费的管理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应严格划清事业费与基建费,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等的支出界限……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院本级预算资金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问题,要求中科院严格按照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努力将预算支出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执行单位;对中科膜公司转移挪用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问题,要求限期收回;对所属的部分研究所少结转收入的问题,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清理核实,如实反映已结题项目结余资金;对所属的部分研究所挤占科研经费的问题,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归。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对科研和基建项目立项及其他前期工作的审查;确需调整单位预算或项目预算时,应按规定办理;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督,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中科院十分重视整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财政结存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院属单位加大预算安排力度,严格执行结题结算制度;针对中科膜公司转移挪用产业化专项资金的问题,中科院已向发展改革委报告相关情况,并已收回项目资金500万元,其余的款项正在加紧追回;针对少计收入、基建资金挤占科研经费等问题,有关单位已作调账处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OO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6年2月至3月,审计署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简称社科院)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等4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社科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院本级和43个二级预算单位(含两个代管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社科院重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比较规范,制定了预算、财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资金2810.36万元未细化。
社科院编报的2005年度社会科学事业费预算中,有2810.36万元未细化,经年中陆续细化后,年末尚有1192.1万元仍未细化,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的规定。
(二)所属服务局挤占事业支出168万元。
2005年12月,服务局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其所属企业购置印刷设备支出168万元,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的规定。
(三)所属服务局挪用国家建设资金431.06万元。
2003年,服务局将由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服务配套楼和职工食堂改造项目资金431.06万元,挪用于社科院密云绿化基地建设,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关于“对基本建设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清理和核准有关银行账户。
社科院直属机关党委党费和工会经费等两个银行账户的设立未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在清理整顿银行账户时,科研局和老干部工作局代管的老专家咨询服务中心设立的银行账户,未并入社科院机关账户。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和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个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预算资金未细化的问题,要求社科院今后细化预算,并及时批复各单位预算;对服务局挤占事业支出、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要求服务局分别予以收回和追回;对未按规定清理核准账户的问题,要求社科院督促直属机关党委报财政部门核准其所设立的党费和工会经费银行账户,撤销科研局和老干部工作局银行账户,资金纳入社科院统一管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社科院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院机关正在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预算未细化的问题;服务局已与所属企业签订协议,规定了归还事业费的期限,并归还了被挪用的国家建设资金;科研局、老干部工作局和直属机关党委等单位的银行账户已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国家行政学院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6年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行政学院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培训中心等5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行政学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学院本级和3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国家行政学院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预算管理观念进一步增强,资金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加强了对二级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对外投资、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收等行为。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收取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学杂费等594.65万元,未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
2004至2005年,国家行政学院与北京大学合作培养公共管理硕士。在未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国家行政学院根据委托部门文件,委托所属培训中心向学员收取学杂费、论文指导费、答辩费等,使用该中心票据。此项收入既未纳入国家行政学院财务核算,也没有上缴财政专户,而是将收支记入该中心账内。两年共计收取594.65万元,支出269.51万元,结余325.14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在内的“28个中央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的规定。
(二)预算编报不够完整和准确。
2005年,国家行政学院实现收入1.2 亿元,超预算3
005.56万元,超预算比率为33.31%。具体有:未编制其他收入预算,其实际完成426.15万元;未认真测算所属事业单位经营收支预算,其实际收入和支出分别超出预算2821.19万元和2725.43万元;未将自筹基建收支纳入国家行政学院总预算,
2005年少编基建支出预算600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三)未经批准调整预算113.93万元。
2005年,国家行政学院未经财政部批准,将2004年预算中未执行的报告厅文体中心连接体工程预算250万元,用于改造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等项目,当年已支出113.9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收取MPA学杂费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补报有关部门批准,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对预算编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改进预算编报办法;对未经批准调整预算的问题,要求补报财政部批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行政学院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收费及相关的预算、财务、会计核算等管理;加强财务人员力量,提高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水平。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行政学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对收取MPA学杂费中存在的问题,已请示财政部门,将按照即将出台的新收费规定执行;对预算编报中存在的问题,在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时加以改进,以确保整体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经批准调整预算的问题,已向财政部提出调整申请。此外,根据审计提出的建议,已增强了财务人员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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