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为了保障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意见》要求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要据实报送人员名册,按月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动人员名单。
用人单位如在省内的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统筹地区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经本人申请,自愿提出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长期待遇费用后中止待遇领取关系。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同样实行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
我省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完善方便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措施,创造农民工待遇支付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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