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东北亚推荐 ····· ····· 黑龙江 推荐
东北网9月18日电受原有体制所限,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导致乡村公路出现破损却得不到养护和及时修缮。4月16日,本报记者曾以《乡村公路养管“缺位”有望破解》为题,对这一体制性的问题进行探讨。昨天,记者从市公路管理处获悉,新修订的《辽宁省公路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依据该条例,乡村公路养管“缺位”问题得到破解。
我国公路养护和管理体制的依据主要是《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公路法》实施时间较早,当时村道根本没有纳入这部国家法律。根据法律规定,各区市县的路政管理部门只对县道以上级别公路有路政管理权。对乡级公路的养护,《公路法》确定的原则是“自养”。我市根据实际情况,从养路费中给予一部分补贴,但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养护所需。对于没有进入《公路法》“视野”的村级公路,根本没有养护资金来源,目前基本处于“撂荒”状态。
依据7月28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公路条例》,乡道、村道的管理和养护的主体均有确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而非专业化养护则由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
“这意味着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不再‘缺位’。”市公路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将根据自身实际出台具体办法,对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具体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据介绍,除明确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问题外,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辽宁省公路条例》,还把超限运输治理以及公路建设、养护资金问题纳入了地方性法规,加大了超限运输整治的力度,确定了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来源和拨付方式。作者:王同文来源:大连日报 编辑: 朱丹钰 收藏本文国 内 国 际教 育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相 关 新 闻:
·····
综 合 新 闻:
··········
申请加盟联盟名单 网 页 新 闻 行 业 区 域 网 站 图 片 MP3 Flash 论坛·····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