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赵静)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出台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我区各类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
根据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含义务教育阶段年限教育)的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相关部门报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对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不得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费,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拨付;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也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对于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按照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对办学机构出现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收费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跨学年(期)预收费用等行为,我区物价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