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支行和一商家签订《订货合同》,最终因无法履行而违约,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因此败诉而“埋单”905万元。分行随即将自家松江支行的前行长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为“错误的越权行为”赔偿同等数目的经济损失。 昨日,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开审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
合同违约引发巨额赔偿
双方的纠纷缘于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的一场败诉。
“2005年4月15日,宁波鹰达箱柜实业有限公司向我们提起诉讼,原因是我们尚未支付购买保管箱的货款,”原告代理人庭上表示,“之前分行方面对此毫不知情。”按照原告的说法,其间在松江支行担任行长一职的朱女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2年11月,松江支行与宁波鹰达箱柜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管箱订货合同》,按照银行规定,支行无权对外签订该合同,也不能自主决定购置保管箱。由于宁波公司拿不到货款,因此发出一份《催讨函》,但朱行长的做法是,既未取得上级授权,也未告知分行,就擅自在函件回执联上签署了‘函已收到,保管箱业务还在报批’字样,而且对于对方提及的‘保管箱安装调试后交付使用’等不实情况也予以签字确认。”
据了解,宁波鹰达公司将保管箱放置在松江支行营业部的仓库内,由于保管箱未进行验收,导致松江支行开办的保管箱业务未获上级、公安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至今无法使用。
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松江支行承担合同价款、违约金及相应利息等共计905万元。在原告看来,朱女士直接导致了败诉,并严重违反了双方间的劳动合同,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益。
原告指责被告“未经授权”
昨日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就朱女士的合同签订行为属“经营性租赁还是投资管理”,以及“在审批程序上是否越权”展开了激烈辩论。“按照银行的内部规定,支行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需要向分行上报,经审核后由北京的总行进行审批。因此在银行的投资管理上,支行仅仅负责核算,即便分行也无权进行审批。”原告代理人庭上指出,“而朱女士‘擅自’的行为未征得支行上级部门的任何授权,而且有意隐瞒了这一‘业务’信息。”
对此,朱女士的代理律师反驳称,松江支行的合同签订程序符合银行内部规程,并举出例证称,朱女士的行为应为“经营性租赁”而非原告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这项‘租赁’业务是由一家房产公司委托松江支行代为招标,事先得到了总行方面的相关审批,出具的意见表明总行已同意实施保管箱项目。”
被告反驳事出程序变更
对于这一指责,被告方解释称,分行前后两任行长的更替导致了松江支行的“保管箱业务”陷入僵局。
“松江支行向分行书面提出保管箱项目申请后,得到了当时分管行长的同意,而在原行长调任后,新上任的行长要求重新审批,而根据2002年12月的审批程序,因为保管箱业务不属固定资产投资,因此松江支行的合同签订行为并不需要总行的批准。”被告据此认为,原告所依据的诉求事实与真相不符,恳请法院驳回对方诉请。
但原告称,因为审批最终要由总行给出,因此上级自始至终未同意这一由松江支行提出的租赁方案。
昨日庭审结束时,由于银行方面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作出宣判。 |